央广网

推广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 还需法律和制度支持

2018-05-11 14:02: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5月11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新《消法》实施以来,中消协和部分省级消协组织共提起12例公益诉讼,以法律的方式保护涉及众多不特定民众的公共利益。目前公益诉讼工作虽取得进展,但在推进过程中也遇到诸多困难和重重阻力。

  什么是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我国一项新的司法制度,这项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以法律的方式保护涉及众多不特定民众的公共利益。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是让违法犯罪分子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之外,对广大受害者作出赔偿,付出应付的代价,在加重犯罪成本的同时,发挥公益诉讼严惩犯罪、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利器”作用。

  公益诉讼目前仅在环保和消费两个领域推行。记者从中消协了解到,新消法实施以来,中消协和部分省级消协组织共提起12例公益诉讼,不仅有力维护了相关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也起到了极大的警示作用。比如自2017年以来,广东省消委会分别就违法生产病死猪肉以及制售假盐等问题连续提请6例公益诉讼,其中的3宗生产销售假盐公益诉讼,近日已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广东省消委会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在省级媒体赔礼道歉等。

  然而,据广东省消委会介绍,虽然目前公益诉讼工作取得进展,但在推进过程中却遇到诸多困难和重重阻力,包括诉讼费用缴纳、赔偿请求权认定、证据调查获取、赔偿数额核算、赔偿金处置等问题。

  如何更好发挥和提升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效能,打击严重损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在北京召开有关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的专家论证会,讨论的议题有:针对难以找到具体消费者的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消协组织是否有权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和相关依据;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和标准;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方式;可否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可否对消协公益诉讼诉讼费进行减免、相关制度和保障措施等。

  在专家论证会上,广东省消委会秘书长杨淑娜介绍,自2017年以来,广东省消委会、广州市检察院先后就销售有毒有害猪肉、制售假盐等问题提起6例公益诉讼,为充分体现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惩戒和震慑不法经营者,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关公益诉讼都提出了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但在案件审理中,因为当前公益诉讼制度对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没有做明确制度设计,广东省消委会在病死猪肉案中提出的相关诉请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而广州市检察院在制售假盐案中提出的诉请得到了支持,共4例贩卖假盐案中,3例一审判决支持广东省消委会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1例尚在法院审理中。这也是新消法实施以后,全国消协组织提起要求惩罚性赔偿的公益诉讼首次获得法院支持。

  杨淑娜还详细介绍了在开展公益诉讼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困难。第一是法律规范范围问题,目前法规规定不明确、法律依据不充分,是摆在赔偿性公益诉讼面前最大的困难。第二是没有先例,缺少实践经验。第三是国家法律界、理论界对公益诉讼的研究还较少,对公益诉讼制度深层的含义、定性、效用等方面的认知还存在不足,对公益诉讼怎么提、怎么判、怎么赔,司法界、理论界,包括消协组织各方都存在认知差异,甚至是争议。第四是高额诉讼费问题,因为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不在我国诉讼费减免范围内,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要承担诉讼费用,且诉讼费用按照普通民事纠纷标准计算。

  针对消协组织是否有权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的问题,杨淑娜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消协组织能否提起惩罚性赔偿,甚至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在判决时认为消协组织提起惩罚性赔偿依据不足,否定相关资格。但广东省消委会认为,由消协组织来提起这类公益诉讼是非常必要且可行的。

  杨淑娜介绍,以食品类案件为例,实践中发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没有办法提起赔偿诉讼,甚至无法知道自己是否受到侵害。同时,消费者也无法获取证据,因为大部分消费者不会为了买一包盐、一块猪肉而保留证据,所以作为消费者几乎不可能提起这类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由消协组织提起诉讼十分必要且可行。比如针对山东假盐案,广州中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公益诉讼具有替代性的和补充性,在杨淑娜看来,这一观点非常具有前瞻性,也可以从法理原则上确定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韩方当天也在专家论证会现场,他详细介绍了三宗生产销售假盐公益诉讼,为何法院支持了广东省消委会的诉讼请求。韩方介绍,相对于私益诉讼来讲,公益诉讼具有替代性和可补充性,针对众多不特定性,难以找到具体消费者的特点,法院认为应该行使替代性,公益诉讼要发挥替代性的功能,才能保护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才能达到公益诉讼的目的。由于客观限制,尤其是在网络经济时代,消协组织难以统计消费者人数。因此法院认为对于这个群体,消委会肯定是依据了法律文件,有权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他说,如果不让侵权者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那么实际就是放纵了这个侵权者,相当于侵权人可以从其违约行为中获取利益,这违背基本的法理常识。

  广州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周虹也认为,消费组织有权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要制止潜在的违法行为,要让侵权者得到更多惩罚性的赔偿,从根源上来打击和杜绝此类侵权行为。她说,在法律依据方面,目前找不到直接的法律规范方面的依据,但有法理依据,《食品安全法》148条对于具体的特定消费者受到的损失提起惩罚性,有一个法律规定,该立法的本意,一是要让受侵害的私益主体的权利受到救济,二是要让侵权者受到严厉的经济制裁,从而保护更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参照此立法本意,因为如果对消费者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对侵权者应当进行严厉的制裁。

  几乎所有与会专家都认为,消协组织有权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认为,消协享有惩罚性赔偿权跟消费者享有的惩罚性赔偿权应该具有不同性质,消协行使惩罚性赔偿权是公权,不是私权。也就是说这样的惩罚性赔偿权,提请诉讼的是消协,但是利益归属不是消协。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为了剥夺违法经营者的不法收益,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违法经营的能力。他个人特别赞同广州中院的判决结果,因为既反映了消协和检察院享有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特殊性质,体现了和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差异,也能体现了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差别。

  如果可提起此类公益诉讼,那该如何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可否依据销售量及售价计算?周虹认为,应按销售额来计算,“考虑到最直接的方法,只有这个最合理,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也认为应按销售量和售价来计算。时建中说,广州省处理的这两个案件如果不是刑事案件,普通的消费者可能都不知情,也就是说并非所有消费者在权利受到损害之后,都知道他们的权利受到了损害。第二,即便发现了,打官司的成本又太高,所以被起诉的几率又降低了,所以如何去解决这个问题,可能更多的还要从收益的角度去考虑,按销售量和售价来计算是合适的。现行的规定,包括《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确实提出了非常好的计算依据。

  如果胜诉,如何管理所获惩罚性赔偿金?是否可以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如何建立?这个问题也是与会专家重点探讨的问题之一。大部分与会专业都认为,应该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周虹认为,可以借鉴国外集团诉讼或者公益诉讼的基金模式,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由第三方进行托管,将来如果特定消费者起诉以后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可以从这些基金里获偿。周虹说:“基于目前第三方托管市场还不完善,我们也正在积极与市财政沟通,考虑设立一个市财政专户来进行过渡,由国家机关对专户进行监管与支配,保证专户资金使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接受社会民众的广泛监督。”

  此外,与会人员还围绕可否对消协公益诉讼诉讼费进行减免、相关制度和保障措施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记者从中消协了解到,这次论证会议的目的在于,结合消协组织公益诉讼实践,研究和推动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促进巨额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地;研究和探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更好推进消费维权事业;研究和推动公益诉讼诉讼费减免,降低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成本,以更好发挥和提升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效能,打击严重损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

  针对难以找到受害消费者的情况,消协组织是否有权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有哪些法律依据,应否给予支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在消费者众多或者不特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协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47条和《民事诉讼法》的第55条提起公益诉讼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只要受害消费者人数众多,或者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消费者协会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提起公益诉讼并且激活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起到以下积极的作用:一是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收益,把违法收益归零,变成负数,最终实现的确保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这样企业就没有违法动力。第二是提升消费者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第三,提高守信企业的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特别是就惩罚性赔偿而言,有六大功能可以发挥:第一可以很好的制裁失信者;第二慷慨的补偿受害的消费者;第三有效的激励维权者;第四警示全行业;第五教育全社会;第六对公众心理还有鼓励或者慰藉的功能。所以消费者协会提起就惩罚性赔偿的公益诉讼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正当性、合法性,也有积极的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道德效果、市场效果有机统一的好制度。

  如果可提起此类公益诉讼,如何计算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可否依据销售量及售价计算?刘俊海认为应该按照销售的销量以及售价来进行计算,因为在消费者这一端,有的因为消费金额比较低,有的潜在的疾病现在还没有显现出来,所以还无法主动向消协提供受害的证据。但是有一条是确定的,从企业这一端来看,它的销售额是确定的,销售量也是清晰的,所以只要看企业的出库单和银行回款的收入明细,就可以知道消费者花了多少钱了。所以不能因为有些消费者的损失无法确定,就说整体消费的损失都不存在。

  如果胜诉,如何管理所获惩罚性赔偿金?是否可以建立消费者保护基金?如何建立?在刘俊海看来,现有的法律包括《慈善法》已经规定了相关的损害赔偿金的管理方法。比如慈善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慈善信托,所以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委托信托公司或者现在的慈善组织来管理消费者协会获得赔偿的损害赔偿基金。另外也可以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设立消费者民事损害赔偿的基金会。但是无论如何,如果有一天这些受害的消费者有证据证明自己就是消协胜诉的官司里真正的受害人,就可以领到红包,这就实现了消费者的“零成本维权”。当然,这个基金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去设立,而且这个基金也要保值增值,所以将来一定要通过加大对于资金管理的监察力度,实现协同共治,确保消费者协会通过公益诉讼获得的损害赔偿金能够不断保值增值,这也可以大幅提升广大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从而打造一种多赢共享、诚实信用、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市场生态环境。

编辑: 赵亚芸
302 Found

302 Found


nginx

中消协召开专家论证会

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是让违法犯罪分子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之外,对广大受害者作出赔偿,付出应付的代价,在加重犯罪成本的同时,发挥公益诉讼严惩犯罪、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利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