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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宗消费公益诉讼赔偿案开庭 专家:胜诉可能性较大

2017-09-24 13:05: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9月24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报道,9月20日下午,全国第一宗消费公益赔偿诉讼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就赔案问题进行激烈的交锋,法官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3月8日,广东省消委会就李某文、陈某财、周某光、周某星等20名被告,违法生产、销售病猪、死猪,并对售卖的猪肉喷洒有毒有害液体进行保鲜等性质恶劣、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代表消费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这个案子打响了广东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第一枪。

  对此,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表示,自从《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了省级以上消费者保护组织,针对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不特定消费者,提起公益性民事诉讼,相关消费公益诉讼出现了欣欣向荣的局面。这次,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公益性赔偿之诉,也是具有相当大的开创性意义。

  胡刚说:“与本案相关的20余名被告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罪,在进行相关的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审已认定涉案的相关被告需承担刑事责任,二审正在进行过程中,据媒体了解,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经过其律师团的认真研究,向深圳市相关法院提出了民事惩罚性的赔偿之诉,是非常值得研究和关注的。”

  此案的被告人,正是曾轰动一时的“惠州沙田屠宰场病猪死猪案”的20名被告人,此前他们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非法生产、销售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病猪、死猪。一审法院已采纳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这样的背景下,广东省消委会律师团又向上述案件的20名被告人提起公益诉讼。经过商议,最终依据《食品安全法》中“价款十倍”赔偿的规定,诉请判令被告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提起这个诉讼是否存在难点?   

  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国际贸易研究部主任、研究员赵萍认为,此案最大的难点在于诉讼金额的合理性上。在中国,这样的公益诉讼缺少在赔偿金额方面明确法律条文的支撑。

  赵萍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只是规定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就众多损害消费者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但是,具体赔偿金额该如何计算,《消法》以及后续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本案中赔偿金额是根据《食品安全法》中涉及到的销售假冒伪劣或不合格食品的标准来计算,然后提起诉讼。对于中国消费者维权的公益诉讼来说,这1000万看似特别高,但相对于国外来说,这样的赔偿金额是非常小的,比如2001年美国消费者协会,代表不特定多数的全国烟民,对烟草公司长期损害公民的健康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结果烟草公司赔偿不特定多数的烟民损失共计50多亿美元。所以,我们这1000万人民币只是一个开端,未来如果这种公益诉讼能够继续,对消费者权益损害程度非常严重的话,我认为赔偿金额的规模会更大。”

  我国的公益诉讼在近几年发展比较快,而且相比环境领域公益诉讼,目前所知的消费公益诉讼仅有5宗,都没有包括赔偿请求。那么,此案胜算把握有多大?   

  赵萍说:“我认为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前几个公益诉讼,要么是法院不予受理,要么是撤诉或和解,只有吉林的案例最后胜了,但只是要求了犯罪分子在公开的媒体上进行道歉。所以,这种震慑作用并没有真正发挥出来。本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公益诉讼方面真正了落到实处,因为经过多年的探索,公益诉讼积累了一些经验,虽然目前还没有赔偿方面的实质性法条约束,但可以看到的是,本案诉讼采用的《食品安全法》依据非常准确;因此,我认为从赔偿金额计算的科学性,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过程当中的新的突破来看;本案诉讼的可能性比较大。况且,本案采集的证据较齐全,这也是有利的条件。”

  那么,如果此案胜诉,这笔赔偿金会怎样使用?赵萍表示:“首先,广东省消委会将广发公告征集受害者,根据他们受害程度按照比例进行赔偿;其次,如果征集不到受害者或征集赔偿后仍有剩余赔偿金,将上交国库,可考虑将这部分赔偿金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基金,还是继续用在消费者身上。”

编辑: 王雨馨
关键词: 全国;首宗;消费者;公益诉讼;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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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宗消费公益诉讼赔偿案开庭

9月20日下午,全国第一宗消费公益赔偿诉讼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就赔案问题进行激烈的交锋,法官没有当庭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