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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暗战不断升级 垄断离消费者并不遥远

2017-08-24 13:08:00来源:央广网

  【导读】阿里京东“二选一”、菜鸟顺丰数据接口关闭、微信封杀淘宝客、苹果微信打赏风波等电商平台暗战不断升级引发律师、学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对超级网络平台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大讨论。《天天315》本期聚焦:电商平台的垄断行为给消费者带来的伤害。

  央广网北京8月24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今年,互联网行业连续爆出阿里京东“二选一”争论、菜鸟顺丰数据接口关闭、微信封杀淘宝客、苹果微信打赏风波等事件,这些事件都有一些基本特点:直接影响每一个网民的切身利益,也就是具有极强的公共性,但在其中缺乏基本的游戏规则和规范,行为准则仿佛只是由巨头之间的利益和喜好来决定。

  企业的垄断行为听起来似乎和消费者的距离很遥远。但是,我们举个列子,您可能就不这么看了。目前,最大的网约车平台应该是滴滴打车,相信很多消费者还记得当初滴滴打车和快的两家公司激烈的角逐。消费者最初体验网约车服务时,会得到很多优惠,甚至使用豪华专车的价格比普通出租车还要便宜。但是,当消费者的使用习惯被培养起来,网约车公司通过这种低价竞争取得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之后,就逐渐取消了各种优惠。很多消费者发现,即使在看起来用车并不紧张的时段,使用网约车服务可能也会被加价。这种行为,就被质疑是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的垄断行为。

  北京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魏士廪对此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魏士廪:“在垄断行为里,有很多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相关市场有地位市场,还有产品市场。然后再看你在这个市场里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后面才会谈到滥用行为。滥用行为有很多,如果有正当理由,就不构成滥用行为了。

  举个例子,网约车在一家独大的情况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那后期它提价是不是一个垄断行为,是不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垄断行为,这个时候就要看它任意提价是不是有一个正当理由,例如晚上车少,司机要求要加价就可能是一个正常的理由。有时候正当的理由能否成立就很复杂了,因为这里面涉及到很多技术问题。假设它的数据并不是真实的,实际周边有很多空车,它还是要给你加价,因为你必须要用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提价,它就是垄断行为。”

  就在昨天,知名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十多位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以及数十家媒体齐聚北京,一起参与了由互联网实验室举办的“网络平台垄断与治理系列研讨会”,与会专家围绕《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行业执法的得与失、电商等网络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界定与治理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与学术探讨。

  曾经深度参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案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韬再次拿出这个案件来说明互联网企业的垄断地位给整个行业带来的影响。

  吴韬:“今年上半年最高法院又把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案的二审作为知情案例,其贡献主要体现在开放性。表现有以下几点:第一是对相关市场界定,在竞争分析当中的决定地位进行了一个非常大的挑战。第二,它明确了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过程中,市场份额这个指标不是绝对的判断标准。第三,它始终强调一个发展的环节。它对任何问题的判断都不是绝对的,它都是在考虑这个市场、企业本身,乃至整个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阶段性。

  所以从实施的方面来看,这肯定不是法官愿意看到的,现在大众形成了一种认识:腾讯不垄断,如果腾讯都不垄断,那还有谁能垄断呢?所以大家认为,互联网企业不存在垄断的问题,这是它的‘失’,这个‘失’不是这个案子本身的问题,而是它带来的一个客观的效果,是一种认识的误区。所以这一点是最大的一个问题。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腾讯案以后,关于互联网的执法、司法案件是很少的。为什么这样子呢?原因和这个案子有关,当然这不是唯一的因素。对原告来说,这个过程是极其耗费资源的,作为一个弱势的企业,在我们的诉讼制度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我们会面临着制度上的障碍。”

  前段时间,苹果公司在中国遭到反垄断举报。针对此事,苹果公司在8月10号回应,大部分从中国提交的APP都可以在48小时或更短的时间内得到审核和通过。据了解,这些举报的焦点,集中在苹果公司强制下架部分APP,以及对APP打赏功能抽取30%的提成等问题上。有律师事务所向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举报苹果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拒绝交易、差别待遇、附条件交易即搭售、定价过高等内容。

  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主任,于左教授谈到了阿里巴巴在中国大陆网络零售市场中的二选一、独家协议、屏蔽第三方支付工具、广告位竞价排名、移动端滥用搜索服务等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于左教授在谈到垄断的危害时强调,互联网企业的各种合谋、经营者集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对中国的创新不利,对中国发展实体经济不利,对互联网+不利,而这恰恰是反垄断机构应当大力加强的执法重点。他特别提到了“免费”提供消费者的服务也有可能出现垄断行为,应该引起重视。

  于左:“互联网可以通过技术创新,也可以通过公平竞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尤其是在双边市场中的免费边,它本身是项创新的服务,可以有市场支配地位,大家都可以从中获益,免费还容易得到市场推广,效果是很好的,但是你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另外就是涉及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的界定,我们应该重点关注免费边,因为免费边客户的数量是收费边收入的基础,所以我们就应该界定免费边。企业总是说会考虑收入边,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该考虑根源在哪,所以我们应该重点关注免费边。”

  互联网实验室创始人方兴东呼吁,社会要关注互联网行业的竞争问题,参与竞争与治理研究,形成分领域、跨专业、社会化的研究团队,一起探寻超级网络平台的治理之道。

  方兴东:“是一个全球的问题,目前facebook的活跃用户大概超过了20个亿,安卓的活跃用户大概也超过了20个亿,苹果大概是10个亿,微信大概也是10个亿,其他还有亚马逊的云计算以及滴滴等。facebook的目标是2030年的活跃目标达到50亿,也就是基本上全球70%以上的人口都在这个平台上,这个平台会掌控几十亿的消费者,能够实时动态的掌握这些人的各种数据,政府应该怎么办?消费者的权益应该怎么办?

  目前这些超级平台本身是商业机构,进去的数据别人要拿出来是不可能的。总体来说这些平台还是为整个国家的互联网发展作出了贡献。在这种超级网络平台中建立一个良性的规则体系是一个越来越严重的问题。”

  关于这一话题,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以及北京启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晓共同作出分析与评论。

  经济之声:超级网络平台的垄断行为对消费者到底有怎样的影响?是不是切实的影响着每一位消费者的利益?

  胡钢:“超级网络平台不仅在国内,在全球领域也成为了业内越来越关注的术语。目前而言,超级网络平台在全球领域主要是美国的苹果、谷歌、微软、亚马逊、脸书等。在国内领域的候选人主要包括腾讯、阿里巴巴、百度、京东、滴滴等互联网企业。

  众所周知,这类超级的网络平台规模非常大,给消费者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服务、产品的同时,自己也获得了巨额的利润。那么,它的市场的优势乃至垄断地位也逐渐地加强,他们已经成为全球领域大众的、事实上的信息基础设施,渗透到生产、生活、娱乐、商业的每一个细节,甚至承担了部分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乃至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超级平台从普通的经营者范围逐渐成为了社会治理、国家治理乃至全球治理重要力量。所以,他们的行为需密切关注,按照法律进行必要的归置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

  经济之声:您认为,超级电商平台的垄断行为会产生哪些具体危害?

  胡晓:“之前大家应该很少接触到关于反垄断这样的词,因为消费者更加关心的可能是反不正当竞争,但实际上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这二者是相关的,不正当竞争的背后往往都是经营业态和经营方式上的垄断造成的。

  所以,这种超级平台出现后,危害是很大的。首先,对消费者来讲,可能要付出更高的代价。比如滴滴叫车加价,车辆越来越不好叫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破坏了正当的秩序。其次,对于经营者来讲,在超级平台已处于垄断地位的情况下,作为平台的经营者,必然要屈服于平台的规则,哪怕对规则不满意也没有选择权。比如苹果对打赏进行抽成,很多商家认为不合理,但苹果则回复:只要在苹果App上架,就必须要服从这样的规则。这样的话,经营者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随着超级平台的快速出现,目前为止,全球政府还没有特别统一的应对策略。不管是经济学家还是法学家,对这一现象都非常关注。普通消费者其实也应关注,因为它最后一定会影响到整体的市场秩序。当竞争秩序被破坏,垄断集中后,行业发展可能都会受到影响。因为垄断后会带来巨大的利益,那么,垄断者们不会去改变现状,而是选择维护。

  所以,如果对这种垄断不加以合理的关注和必要的限制,久而久之,一定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危害。”

  经济之声:普通消费者如果以反垄断这样的理由起诉电商平台,是否难度很大?消费者在电商平台涉嫌垄断的行为面前,该如何维权、保护自身权益?

  胡钢:“《反垄断法》看起来好像离消费者比较远,但我国有一套法律制度叫《市场归置法》,《市场归置法》里的内容俗称‘两反一保’,‘两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一保’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家对‘一保’已经很熟悉了,而‘两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事实上这两部法律的第一条都有直接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如果没有充分自由、平等、开放的竞争环境,而任由某些垄断势力或不公平竞争行为存在,最终的结果就是:消费者必须要接受质量很差、价格很高的产品或服务,所有的市场不公平,最终买单的依旧是每一位消费者。

  所以,消费者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不正当竞争,乃至垄断,都应该勇敢地说‘不’,可以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对于涉嫌的垄断行为进行举报。另外,《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对涉嫌的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同时,如果相关的垄断行为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失,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反垄断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反垄断法》相关的适用法律,本身在国内还是比较新鲜的话题,《反垄断法》实际上实施的日期也仅仅比2008年奥运会早了一个星期。虽然案件有一些,但是总体不多,相关的司法机构,包括法律人员,对于《反垄断法》的理解和适用,乃至司法的实践方面,还处于知识和经验不断累计的阶段。特别涉及到有关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由于这些案件本身的高难性、复杂性、高技术性以及相关证据易流失性等,普通的消费者如果直接提起反垄断诉讼会比较困难,但至少可以永远向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商务部、工商总局以及发改委进行举报。

  那么,执法机构如果经过审查,确认有初步嫌疑,就会进行立案并且进入相关的执法流程。相关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结果,将非常有利于消费者在下一步提起反垄断的诉讼,在民事赔偿诉讼中也能起到关键的作用。同时,消费者也可以向消费者组织进行相关投诉。”

  经济之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吴韬教授谈到,在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案之后,相关的案件就非常的少,主要是司法机关对于这类新型案件非常审慎。这给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怎样的影响?

  胡晓:“当时的‘3Q大战’引发了市场方方面面的关注,持续了很长时间,最终才有了这样的结果。此案之后,互联网企业在出一些具体政策时,可能具有更强的隐蔽性。比如腾讯的微信里可能没有办法直接打开淘宝链接,但它允许使用淘宝口令,这种形态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对于司法部门来讲,在认定是不是存在垄断行为方面,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反之,站在企业的角度上讲,在考虑商业模式时,一定要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合规风险考虑进去。因为现在很多互联网企业在竞争过程中会不断强调,自己占有了多大的市场份额,然后通过这些数据的发布来吸引投资人。在吸引投资人的过程中,对对手而言,自己发布的这些信息,将来在证明你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时,会是一个非常有利的条件。所以,互联网企业在发展的过程,需要平衡相关的利益关系,以免在发展到一半时,突然受到归置。另外,在制定具体政策时,还是要综合考虑到消费者的最终利益,去维护一个相对公平发展的市场竞争秩序。”

  经济之声:在昨天的会议上,有律师提到了网约车平台可能涉嫌的垄断行为。事实上,商务部发言人高峰在7月27日表示“商务部反垄断局已多次约谈滴滴出行,对滴滴和优步合并案依法进行调查。”2016年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滴滴出行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在中国大陆运营。这场收购是否面临监管审查的问题一直是舆论焦点。这样的反垄断调查对于消费者会有怎样的影响?

  胡钢:“ 总体来看,网约车在国内和国外是有区别的。如果在国外,以优步为例,优步的市场主要是美国的一些州以及其他零散的国家,基本上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很重要的一点。在国内,这种超级网络平台最大的能力之一是,凭借巨大的财力和它作为媒体本身的巨大影响力,可直接渗透到学术界、法律界,乃至雇佣大批前政府官员、法官等,它的能力是非常强大的。

  在这种背景下,消费者不能暂时地被某些漂亮的术语所蒙蔽,要整体考虑,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得到长远的、有效的保障。即使当时的福祉得到了提高,也不能仅仅沉湎于一时的优惠、免单,事实上这些都是不可持续的。所以,对于网约车的监管,我相信随着各地工作的不断落实,网络黑车泛滥的现象,应该会的到良好的改善。”

编辑: 昌朋淼
关键词: 电商平台;互联网;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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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的垄断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伤害

阿里京东“二选一”、菜鸟顺丰数据接口关闭、微信封杀淘宝客、苹果微信打赏风波等电商平台暗战不断升级引发律师、学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对超级网络平台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