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

电商平台“砍单”现象愈演愈烈 “砍单”行为屡禁不止

2017-07-22 14:17: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7月22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近年来,网上“买买买”成为不少人的习惯,也带动了我国电子商务呈现爆发式增长。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7年中国电子商务半年报》显示,从去年12月到今年5月,我国网上零售额总额达到3万零229亿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35.3%。然而,不正当竞争、诚信缺失、虚假宣传等弊端也慢慢显现,其中网购中的“砍单”就是一个典型,电商平台以各种理由单方面取消消费者的订单,这方面的投诉,《天天315》节目接到过很多。

  关于这一话题,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前不久,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一份《电商“砍单”调查报告》,报告涉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芦云表示,有超过八成的被调查者有过被电商“砍单”经历,而被“砍单”的网站,除了大型电商平台,还有不少其它中小购物网站。被“砍单”的理由既有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出错,也有产品质量、订单异常等。被“砍单”的商品更是五花八门,包含服装服饰、箱包、图书、电子电器、玩具等多种商品。这说明电商“砍单”问题不只是偶发现象,已经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李斌:“首先,如果确实商家能够证明价格标错了,是人为的工作失误,是系统出现故障了,我们可以理解成这是民法上所说的重大误解,如果可以证明有重大误解,按照法律规定,他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撤销这份网络购物买卖合同,但是要提醒一点,电商自身是没有权利单方行使撤销权的,必须要经过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第二个是如果缺货,我可不可以随便撤销订单呢?我们说我们要有契约精神,合同成立即生效,它就对单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你们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我是买家,我付款,这是我的主合同义务,而卖家发货,并且确保质量符合约定标准,是你的主合同义务。如果上游的卖方供货不及时,或者库存有限,没有办法来履行合同了,它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在赔偿了消费者之后,我承担了违约责任,那我要不要向第三方追偿,这就是你们双方的合同关系,但是你不能将其作为你单方取消订单的合法依据,所以无论如何,对于单方取消订单的行为而言,我们都要进行严格的分析判断。

  商家有商家的考虑,而且网络也具有无限性的特点。在同一个时间段,消费者蜂拥而至,如果都按低价履行,商家就无法生存了;如果商家无法生存了,将来消费者也享受不到这种网络购物的便捷性了。所以我们要站在双方的立场上,既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要保障经营者的合法经营,但是要有一个平衡点。”

  经济之声:如何定性砍单这种行为?

  芦云:这个问题主要是围绕着合同在什么时候成立,有一派观点是认为网站显示商品,这已经构成要约了,消费者下单就构成承诺,合同就生效了。后面如果你取消订单,这时候经营者就应该承担一个违约的责任。第二种观点是消费者下单是一个要约,经营者发货是承诺,这就意味着只有经营者发货了,这个合同才能变成一个真正的合同,所以他不发货,并不构成违约。

  其次,在“砍单”这个问题上争议比较大的还有一个确认诉讼主体的问题。因为在很多平台举办这种大型的促销或者秒杀活动的时候,有一些人是利用服务器,瞬间把所有内容都秒杀完了。这样一来,普通的消费者没有办法去获取这样的资格,这实际上是很不公平的。这样一来,消费者是否需要区别对待?但是根据目前消法的第二条,它并没有进行区别对待。

  第三,在实体店购物和在网上购物是不一样的,因为它们的销售模式、销售平台和销售环境都不一样,所以这种讨论可能就需要结合电商本身的经营特点来继续进行。

  在消费者已经下单成功的情况下,为什么电商可以毫无顾忌地频频“砍单”?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砍单”屡禁不止?

  根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的《电商“砍单”调查报告》:被调查者认为“砍单”问题屡发的最重要原因是商家违约成本太低,其次是电商经营者诚信度不高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针对“砍单”屡发原因的问题,在3484名被调查者中, 有2743人认为是“商家违约成本太低”,占比78.73%;有2392人认为是“电商经营者诚信度不高”,占比68.66%;有2080人选择“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占比59.7%;另有195人选择其它原因,仅占5.6%。此外由于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昂等问题,被砍单的消费者往往会陷入维权难的境地。

  2013年亚马逊中国曾推出了感恩节促销活动。其中,在一折秒杀活动中,长虹一款32寸液晶电视标价为161.99元,超低的价格,令上千名消费者纷纷下单抢购。但一天后,消费者却陆续接到亚马逊中国缺货、取消订单的邮件。而消费者发现,长虹该款电视却以1489元的价格在亚马逊中国上继续销售。只不过由当时的亚马逊自营销售变成由长虹专卖店销售。

  感到受歧视的消费者成立了“亚马逊长虹诉讼群”的QQ维权群。其中169名消费者委托律师向亚马逊中国递交了律师函,要求亚马逊及时发货,赔礼道歉。但亚马逊中国迟迟没有回应。

  2014年1月,宁先生等三位消费者代表向北京朝阳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亚马逊中国履行订单交付电视机。3月3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4月15日,朝阳法院判决亚马逊败诉,责成亚马逊中国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消费者售价161元的长虹32寸电视,并承担消费者的证据保全费1000元,律师费4000元。逾期将加倍支付债务利息。亚马逊不服此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京第三中级法院已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经济之声:消费者下单成功后商家无故单方取消订单,商家要承担什么责任?

  李斌:商家必须向消费者按照约定的价格161块钱来交付电视;这就是说合同成立并生效,你要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自营店缺货了,但是专卖店有货,你完全可以去采购货源,你没有理由说不能履行合同了。

  现在我们的合同法也规定了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合同,但是毕竟网络交易和实体交易是有很大区别的。我们目前也没有法律法规对于电子商务的相关交易规则作出特殊的规定,在这个情况下,我们又不能决绝裁判案件,我们只能依据现在的合同法的规定,邀约成立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因为电商的发展对于经济发展是有帮助的,我们也不能把电商打压到没有利润可图。我们呼吁,将来合同法能够对电子商务制定出具体规则。

  如果商家“砍单”的背后原因是发布的信息不实,存在欺诈,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怎样的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编辑: 昌朋淼
关键词: 电商;砍单
302 Found

302 Found


nginx

为何电商平台“砍单”现象愈演愈烈?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7年中国电子商务半年报》显示,从去年12月到今年5月,我国网上零售额总额达到3万零229亿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35.3%。然而,不正当竞争、诚信缺失、虚假宣传等弊端也慢慢显现,其中网购中的“砍单”就是一个典型,电商平台以各种理由单方面取消消费者的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