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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协发劝谕函 建议健身房清理“霸王条款”

2017-01-21 15:50: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月21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2016年12月,消费者陈先生向河北省消协投诉称,2015年9月在石家庄某健身房办理了一张金额2300元的年卡。当时,陈先生与健身顾问约定,等到之前办理的一张健身卡(次卡)消费完后,再使用这张年卡健身。此后,陈先生身患疾病需要接受化疗,医嘱不宜运动。因此此前办理的次卡没有用完,年卡没来得及使用,陈先生向健身房提出退卡。对方以合同中有“除不可抗力之外,合同不得解除”,“因自身原因不能接受服务,个人承担责任”等条款为由,拒绝退款。

  关于这一案例,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投诉部主任张德志以及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目前,在消费者与健身房鉴定的合同中,是不是都有“除不可抗力之外,合同不得解除”,“因自身原因不能接受服务,个人承担责任”等条款?这些算不算霸王条款?

  张德志:这应该是一种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在本案中,对方利用格式条款对消费者的权利做了限定,免除了自己很多责任。按照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26条还有我们合同法即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应该不能强加到消费者身上。当然我们还是要根据公平原则,结合这个案件当中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但是“一刀切”的否认消费者的退卡权是绝对有问题的。

  陈先生遭遇的这种情况并非个例。河北省消协调查发现,办卡不退、转让要收费、私教课程售出后不退不转,已经成为健身俱乐部的行业惯例。

  近日,河北省消协向健身行业经营者发出公开劝谕,郑重劝诫经营者,要守法经营,尊重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格式合同时,应当区分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明确消费者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的解除权。没有做出明确的,消费者依情势变更提出解除合同的,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应予变更或解除。

  经济之声:大家在办卡或者找健身房时,应该注意些什么?

  张德志:有的消费者在某地买了一张健身卡以后,这个健身房过几天说我们原来的老板走了,换人了。从产权等各方面来讲,新来的人与他是没有关系的,我不应该给你提供服务,但是如果你想在我这继续接受服务,你就要再交钱,这样一来,有的消费者又交了钱,结果没过多久,发现第二个老板也跑了。

  这一问题该如何解决?首先,针对这种商业诈骗情况,公安机关应该重拳出击。此外,信息公示的工作要做到位,信息不透明的问题应该得到相应的解决。消费者可能需要寻找一些信誉较好、规模较大的连锁店。

  我个人不到万不得已是绝对不会进行预付式的消费,所以在市场环境还不是很好的情况下,这一块还有待规范。如果消费者上当受骗,可以向公安局报案,也可以向工商和消协投诉,我们也能用支持诉讼等方法来讲帮助消费者主张权利。

编辑: 昌朋淼
关键词: 河北;消协;健身房;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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