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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花5万多办“养老服务卡” 发现“猫腻”后欲退卡遭拒

2016-10-21 12:55:00 来源:央广网

  【导读】60岁老人怕给子女添麻烦,没和家人商量,就自己跑到养老机构参观,经不住销售劝说花5万多元办了张“分时养生养老服务卡”。办卡后因家中有事,一直没有入住,今年6月老人在听《天天315》节目时,突然意识到购卡合同藏有猫腻,这才发现花5万元买到的只是张优惠卡,入住后所有费用都需另外支付。老人提出全额退卡被拒绝。《天天315》本期聚焦:养老机构“忽悠”老人的新招数。

  央广网北京10月21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8万元买个入住权,非盈利养老院耍的什么花招?”这是今年6月7号,《天天315》节目重点关注并报道的内容,先来回顾一下这期节目的大致内容:

  家住北京朝阳区呼家楼附近的消费者萧先生向《天天315》栏目组反映,它的父母已经80多岁,为了不给子女添麻烦,他们自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

  去年4月份,两位老人没和家人商量,就向一家名为北京市丰台区幸福里养老中心的养老机构缴纳了8万多元,并签订了一份名为预订床位入住证的合同。

  萧先生得知此事后不愿让老人去住,但是老人执意要住,他只能让老人先试住一段时间。

  老人以为拿到入住证就可以入住了,谁知道到了养老院入住的时候,却被告知花八万多元买到的只是20年的入住权,入住费需要另外支付,每个月还要支付上万元。老人有种被欺骗的感觉,没入住就提出想要退费。养老院答复,可以退,但是要扣除35%的手续费,也就是说要扣除3万多元的费用。还有一个选择,就是转让入住证。老人同意转让,养老院也答应帮助转让,但是直到今天,老人的入住证还没转让出去。

  那么,北京市丰台区幸福里养老中心一次性出售20年入住权证的做法是否违法违规?记者从当地民政局核实到,这个养老中心是民办非盈利的养老机构,而民办非盈利养老机构是不能销售这种预订床位入住证的,这家机构的做法涉嫌违法违规。

  民政局:这是不允许的,享受政府的运营补贴。它的收费是有规定的,这个费用只是一个床位费、一个伙食费、一个护理费,就这三样是收费的。所以这方面政府有指导价,根据你的硬件条件、软硬件条件、环境来定的。后来也给我们打电话了,它签的协议是跟另外一个公司签的,他不是跟养老院签的。这个公司是托管的,应该找一下工商。

  记者调查发现,这家机构在当地工商税务部门也进行了注册登记,法人就是这家养老院的院长,也就是说这家养老院拥有双重身份,他们既在当地民政部门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又在当地工商税务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也就是说这个机构既能享受国家有关的优惠政策,又能享受盈利分红。

  记者又再次联系北京市丰台区幸福里养老中心核实相关问题。工作人员答复,他们的做法没有违规违法,并告诉记者,现在就能为几位老人转让入住证,老人办好入主证转让手续后,7个工作日就能收到退款。

  从民政局工作人员的回复来看,国家相关收费政策规定,不允许这种民办非盈利养老机构对外销售入住权或预售床位。当期节目嘉宾也认为,所谓的床位费或者占位费,完全属于一种不正当的,巧立名目的收费项目,养老机构的做法涉嫌违法。

  本周,又有老人向《天天315》反映,深圳有家养老机构,在变相销售入住权证,交5万多元可买到30年的入住权卡,也等于买到一个优惠卡,入住后凭此卡可以享受优惠价。

  这位老人姓戴,60多岁,她怕给子女添麻烦,想到养老院养老,去年12月份没和家人商量,就自己跑到一家名为深圳知己?亲孝源养老中心的养老机构参观,参观当天就经不住销售人员的劝说,花5万多元办了张“分时养生养老服务卡”。

  戴女士:我63了,我是在去年12月12号买的这张卡。他们在公园附近散发传单,说可以养老,那里环境好、有优惠。我也不想连累儿女,因为我当时在深圳帮女儿带小孩,以后小孩大了我就可以去那里,省的跟他们在一起,他们房子也小,不连累小孩儿。去参观了一下,环境还可以吧。亲孝源养老股份有限公司,专门是投一些资金办养老的机构,参观一下然后他们就说有什么优惠,床位也有优惠,可以随时入住。我想也蛮好,随时可以进去,我在养老院有这么好的环境他们也放心。业务员就带着我进服务站,他说现在就可以办啦,越办早越好,现在办是第二期,钱还少一点,以后第三期、第四期价格会不断的上涨,你不要你还可以转让。我们也是本着经济能力,当时就想早点办,办好了买个安心。参观当天回来办的。家人没去,当时我确实不想告诉女儿,我怕他们有想法。实际上我不想跟女儿再添麻烦,因为房子比较小,自己能住到那里去也好。交51800是一张会员卡,办了这张卡就可以随时入住。合同上稍微写了一下,说有优惠,什么优惠我就没注意。

  戴女士说,办卡后没多久她就离开深圳,回江西老家了,因为老家有家人生病需要照顾。今年6月7号,她在家听广播时,突然发现节目中播出的案例中的老人的经历和自己相似,这才仔细查看合同,发现自己花5万元买到的也只是30年的入住权,也等于是一张优惠卡,并非预付的床位费。

  戴女士:后来我才知道,还要付其他费用,没考虑周到。合同上面好像是写了这些东西,模模糊糊的,是不是在这5万多块钱里面扣除我不知道。后来反正我一直心里有点疙瘩,听了你们这节目以后,我就找他们,我就问,说你这个合同好像有点不规范,我说我放五万多块钱在你那里办这张卡,现在我回老家了,我这张卡用不上了,我要求退。我就跟那个站长直接联系,我说我使用不上,没有意义了。再说这张卡我是一时糊涂考虑不周,办错了,我也用不上了,我也不想要了,我就跟他讲要退。他就说要退要扣违约金,转让一些情况。

  戴女士和养老机构沟通多次,对方拒绝全额退费,戴女士很无奈,只能将在养老院办卡的事情告诉了女儿,让女儿去帮助自己退卡。

  戴女士:现在是在老家照顾老母亲,去不了深圳。我就听了你这个节目以后,我就跟我女儿讲,跟那个80多岁老太太一样糊涂了,也办了一张这样的入住权的卡。我说合同在哪里哪里,我说你回去看一下。她说你怎么不跟我商量啊。我说我怕你有想法,不让我办。后来她就埋怨我,你怎么不跟我商量一下。我女儿前几天就到那个服务站跟他们讲了一下这个事情,他们就说要退可以,就要扣违约金,要不然只能转让,转让你要等,什么时候床位满了,需要的人要进来您就再转让,要不你就自己去找。我说我自己上哪去找啊。他退卡要扣钱,我五万多块钱放在他那里将近一年了,我说我不求你一分钱回报,我说你还要扣我的违约金,还要扣我的钱,我说你这样太欺负人了吧,我说我们的钱也是血汗钱呐。

  记者也联系到了老人的女儿王女士,王女士说,听到母亲说出一年前在养老院办卡的事情,感到很意外。

  王女士:国庆节10月5号左右,我回老家去看她们,她告诉我这个事。我觉得他们是在打擦边球,这五万一千八的入门费就是非常不合理的。我觉得老人太容易骗了,以后她要消费超过一万的话,最好要经我同意。因为我原来也买过这种旅游的类似的会员,要退的话也非常艰难,所以我觉得这肯定是跟我们类似。它合同上说是有优惠,实际上是没有优惠的,仅仅是一个入门卡。回来了以后我投诉,然后找到他们的站长,我跟他谈,申请退全款。结果他就说,我们按合同来办事。找了他们公司两次三次,还是只退80%,就这种态度。

  记者:对于这个费用,他认为他自己说的是合理的是吗?

  王女士:对,他认为他是合理的。他觉得像现在买火车票退的话,火车票也要扣你制票费,那你买了我的床位,一定要退床的话,当然也要扣掉你的违约金。我帮你留了床位,你没住,那是你的事。他说你只要签了卡,我就会给你留个床位。

  记者:就这个床位一直空在那?

  王女士:我也觉得匪夷所思。

  王女士提供了一段录音资料,这是她和养老机构沟通退款时,留存下来的。

  王女士:我需要退全款。

  养老机构:需要退,你去维权嘛,你合同上写了…

  王女士:维权,我肯定会维权。

  养老机构:那就去维权嘛。

  王女士:那你的意思就是你不会退全款。

  养老机构:我们按照合同执行就好了。

  王女士:他们是辛辛苦苦一点一点积累的血汗钱,所以你扣掉他20%。

  养老机构:我明白你的意思,不管是退,还是要过户干什么?你要本人来,合同双方有合同法规的,就是要按照合同去走。

  记者在网上查询到,深圳知己?亲孝源养老中心自称是一家民办非盈利养老机构。什么是民办非盈利养老机构?在6月7号的节目中也介绍过,民办非盈利养老机构指的是在当地民政部门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的机构,他们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靠服务收费来运营,他们不需要上缴税收,但赢利部分不能分红,只能用于养老机构滚动式发展,属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之前我们也提到过,国家相关收费政策规定,不允许这种民办非盈利养老机构对外销售入住权或预售床位。

  记者也拨通了深圳知己?亲孝源养老中心的咨询电话,核实到这家机构确实存在对外销售入住权或预售床位的情况。

  养老中心:它这种就是,办了卡之后,他以后住到我们这里来有一个折扣,折扣完了之后如果说你要养老,他可以选择不同的房间入住,基本上是可以打到六折。

  记者:这个五万八等于是买了一个折扣卡是吗?

  养老中心:它就是一个折扣卡,一个居住权,这种方式。

  记者:居住权什么意思呢?

  养老中心:就是说他到我们这里来,你根据你的时间,你可以分时来度假、来养老,根据老人的时间来选择入主,没有限制。65岁的话,他是15年的居住时间,然后30年的有效期。过来的时候,提前15天告诉我们就可以了,带上换洗的衣服跟用品。

  记者:入住费是从五万八里直接扣除,还是要另外交。

  养老中心:每月返还一部分的。

  王女士后来向当地的监管部门以及媒体反映了相关情况,昨天老人打电话告诉记者,对方已经同意全额退款。

  戴女士:昨天晚上张站长打电话给我,他说你把你的银行卡号、身份证号还有合同号报给我,我们开会了。我给了他卡,我说张站长,你能不能用文字短信的方式告诉我,他就短信告诉我,免责取消合约,请注意银行卡资金变动情况,又发了这个短信给我。

  据王女士介绍,她已经依照养老机构的要求填写了退费申请表,对方答复7日内退款。我们也会继续关注并报道最终的退款情况。

  面对养老机构的忽悠新招数,消费者又应该怎么办才能够更好的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合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桐就相关问题做出了分析点评:

  经济之声:据记者调查了解,现在有不少老人都有这样的想法,就是怕给子女添麻烦,想到养老院养老,怕添麻烦,一般都悄悄去养老院办好入住手续。今天这个案例中的老人的女儿王女士说在得知老人悄悄办卡一事后,她在微信圈里也发布消息提醒其他朋友注意,结果不少朋友都回复,家里也有老人没和家里商量就办了这种卡。怎么看待这一现象?

  芦云:无论是从本案的情况还是王女士朋友圈的反馈,可见这个问题已经不简简单单是一个个案了,它是比较普遍的问题了。我想应该有这样几方面的原因,一个是现在我们社会本来已经进入到了老龄化社会,伴随而来的养老问题、医疗问题、社会保障问题肯定比以前更加突出一些。第二个,我们中国的老年人都有一个所谓买个安心的传统思想,不想给孩子添麻烦,有一个这样的养老的态度,所以他很多事情也不跟孩子去沟通。可能碰到有的经营者存在一些虚假宣传或者是不当的宣传行为,他就被忽悠了,反应过来的时候就晚了。第三个就是,现在这个社会中,特别大中城市里的子女的工作、生活压力比较大,加上有的可能自己也已经有孩子了,所以对于老年人的关心和照料显得没有那么充分。这也是一个方面,但更主要的可能还是老年人跟子女之间的沟通问题。比如说这个案件,如果老年人在办卡之前跟子女有一个充分的沟通,子女出出主意,大家如果觉得这对老年人将来养老有好处的话,可以选择,觉得这里面有什么问题,可以及时提出来,也许这个事情就不会发展到这一步,老年人的“血汗钱”也不会有这样的损失。

  经济之声:从子女的角度来说,确实工作压力大、生活压力大,老人养老的问题也不知道该怎么样的解决。如果放在家里面,可能会觉得事情更多。如果说放到养老院又觉得心理上、情感上不能够接受。所以对于孩子来说,可能也是一个两难的选择。怎么来看这种心态?

  芦云:我觉得这可能是一种观念的更新,这种态度跟我们上一辈不太一样了。确实现在我也见到过很多类似的情况,我觉得这个方面还是要充分尊重老年人的意愿,要看他的选择是什么。比如说他有一个养老院,他有一个自己的团体,不管是下棋也好、跳舞唱歌也好,他过得很开心,他老有所为,他很舒服。如果你把他放到家里面憋着他,天天楼房门一关谁也见不着,一天说不了十句话,他自己过得也不舒服。所以我觉得在养老这个问题上,还是首先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的性格,老年人的需求,另外还要考虑到子女应该或者说能够提供的一些条件。

  经济之声:从法律问题上来分析一下,戴女士和深圳知己?亲孝源养老中心签订的这份合同当中,到底是不是存在问题?

  邵桐:我认为这个合同当中确实存在一个问题。我认为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这个养老机构与老年人之间签订了这个合同,它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受到哪种法律的规范。采访中,养老机构说我们签了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执行,该怎么样承担违约责任,要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什么的。这些说法确实在合同法当中是有相关规定的。但是,我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这个合同,首先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我们国家的合同法当中也规定了,在某些情形之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其中第五项就写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根据现行的民政部、相关部门下发的规定来看,养老机构与老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是属于一种社会福利的,不允许养老机构进行盈利性的经营,而这份合同就是在盈利,而且是在双方之间签订合同以后,在养老机构没有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就收取了所谓的入住权费用。这种入住费用既没有合同法上的依据,同时也违反了合同法当中关于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原则性规定,同时老人在享受这种服务的时候,还需要提前向你预约。三种情形综合起来可以看到,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你进行盈利的时候你进行盈利了,同时你在没有履行任何义务的情况下就收取了老人的相应款项。从这三方面来说,这个合同都是行不通,而且是违反合同法规定的。

  经济之声:6月7号,那期节目播出的案例中提到的是,养老机构一次性出售的是20年的入住权,今天这位老人,又买到30年的入住权。民办非盈利养老机构能否一次性出售这种30年的入住权卡,也等于是优惠卡?它是不是违反了相关的法规?

  芦云:我觉得这个问题邵桐律师解释的非常清楚,我也非常赞成他的观点。还需要提醒大家,不管是合同还是这种消费合同,核心就是一方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另外一方要支付对价。很显然,这里面需要有一个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这才是我们说的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的、公平有效的合同。但是我们看到经营者最初给的回应,说因为你违约了,所以我们要扣除你相应的费用或者你自己再去找一个能够接替你的人。我想这里面其实是篡改了一个概念或者说它移花接木。因为本身这个合同建立的基础是不存在的,我付给你钱了,你给我的只是所谓的居住费或者是优惠,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国家法律规定禁止的,从合同上来讲,权利义务也不对等。这种情况下,你以这种理由去推托或拒绝,甚至说那你走司法途径吧,我想这不应该是负责任的企业,特别是这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养老机构应当说出来的话。我觉得无论是这个案件中的这家养老机构还是其他存在类似行为的养老机构,实际上你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经济之声:如何避免,防范老人被巧舌如簧的销售忽悠?除了有人陪同外,在选择养老机构和签订合同时,还需注意哪些问题?

  芦云:首先我觉得大家先需要调整一个消费心理。如果这件事情发生在普通的商品或者服务中,可能很多人就不会被忽悠了,但是为什么在养老这个问题上却屡见不鲜,就是因为它抓住了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或者子女的这种心理,然后去给你杜撰了这么一个所谓的优惠卡也好或者居住权也好。咱们暂且不说事后真正提供的优惠能不能达到缴费的五万这个数字,实际上这完全是杜撰了一种概念,不要被这种概念所忽悠了,要认清自己的消费心理。如果说我确实需要、我确实能够买到一个床位的哪怕是占位费或者是一种保障也是可以的。但是你买来的是一张空卡,就相当于是一个空头支票,意义何在?第二个,我们一再说,你在签订一个合同的时候,要去审查对方的资质,它有没有相应的资质,它这种收费合不合规定,然后它提供的服务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是符合你的要求。比如说有特殊需要的,那么老年人也好、子女也好,要与这个养老机构在合同上有一个特别的约定,要满足你的这个需求。如果说你签了一份合同,他提供的服务跟你的需求完全是不能匹配的,那么我想这个合同签订的真实目的就没有办法去实现了。另外,现在特别是在老年人的消费中、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中,我们国家也在不断出台一些政策法规,包括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包括各种领域中出现的老年人消费的各种问题,可能相关配套的这些法律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一个是需要加强媒体的宣传,加强这种消费教育的宣传,第二个就是老年人本身以及相关的子女都要引起重视。

  邵桐:我需要补充一点,就是对于这种公益性的养老,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它是给予补贴的,而且它给予的这些补贴已经足以让这个养老机构维持正常的运转。它向老年人收取的其他费用,在权利义务明确的情况下是可以收取的,但是不能巧立名目来收取老年人相应的费用。这种情况一旦出现,损害的不仅仅是某个老年人的个人权利,同时也损害了整体的社会公共利益。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也应当加强对这种养老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以保证我们社会公共利益、正常秩序的维持和延续。

  经济之声:如何强化监管,才能彻底清除养老行业这些不合理乱象?

  芦云:一个是行政执法确实要落实到位,第二个就是在民事领域,大家签的合同无论是个人还是经营者都应当去履行一个公平、合法、合理的权利义务对等,第三个就是我们个人的防范意识要加强。

  邵桐:我认为同时还要加强立法,现在只有一些政策和民政部出台的相关文件是不够的,还要提升到国务院相关条例甚至是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层面,从这方面提高保护老年人的利益是非常有帮助的。

编辑:李岸

关键词:老人;养老服务卡;优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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