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9月24日消息(记者 杨柳青)24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多部门发布关于做好今后一段时间国内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厉查处化肥市场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重点对钾肥、氮肥等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登记肥料监督抽查,会同有关方面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掺假使假、标识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化肥市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各级国资委、供销合作社要指导所属化肥企业保持合理产销、进销价差,鼓励让利于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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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督促指导本地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严格按照储备管理办法开展工作;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时,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沟通,及时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申请动用救灾肥储备,保障本地区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用肥需要。有关化肥储备承储企业要根据政府宏观调控部署及时投放钾肥储备,增加市场供应。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商务、国资、市场监管、供销合作社采取措施,积极鼓励引导本地区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保障国内市场供应。针对相关化肥质量问题,各地海关要严格按照最新规定对进出口化肥实施法定检验,对进口化肥给予通关便利。

通知还指出,要全力保障化肥生产要素供应。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企业要严格履行与化肥生产企业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在保证民生用气的基础上,采暖季尽量减少对化肥企业中可中断工业用户的压减气量、时间,同时研究建立与化肥生产企业双赢的合作机制。内蒙古、河南、山东、云南等产肥大省电网公司应优先保障化肥生产用电。云南、贵州、湖北等磷矿外运省份,允许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增加磷矿石产量,保障外省磷肥生产需要。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要优先保障化肥企业生产用硫磺,保持硫磺价格合理、稳定。

各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要优先保障产能60万吨/年(实物量)以上重点化肥厂供应国内市场化肥的生产用能指标及能源供应,对存量化肥产能在煤炭消费控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新增产能要根据批复产能足额增加煤炭消耗指标,允许化肥企业开足马力生产,所需指标在省级行政区范围内统筹解决。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允许A、B级化肥生产企业按民生保障类企业管理,并在秋冬季重污染天气期间自主减排。贵州、四川等磷石膏“以渣定产”政策涉及的地区,在确保磷肥企业磷石膏年度控制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统筹考虑备肥用肥旺季磷肥生产需要,调整平衡企业月度、季度间新增磷石膏考核指标。相关地方可因地制宜制定磷石膏无害化处理方案,鼓励企业优先采用生态修复等方式对磷石膏加以利用,对无法利用的,允许企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分类贮存或处置。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保障供应国内的化肥生产原辅料及成品运输以及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化肥调运需要,着力保障疫情、灾情发生地区化肥铁路运输畅通、装卸正常;严格按照最新通知要求,落实好农用化肥运价优惠政策。对需要使用敞顶箱进行钾肥运输的地区,相关铁路局集团公司要增加敞顶箱配用量,确保散装钾肥运输工作有序完成。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保障化肥等农资水路、公路运输通畅,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情况下,为运输配送车船提供通行便利。航运企业应积极保障进口化肥运输需求。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化肥流通主渠道作用,加大在重点产粮区的运销备肥力度,服务农业生产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