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月5日消息(记者 陈进 苗雁)继贵州茅台、山西汾酒信批违规遭监管后,酒鬼酒也因信披违规收到深交所监管函,五粮液则因涉嫌信披违规收到深交所关注函。

  与贵州茅台等3家白酒企业信披违规主体是上市公司不同,五粮液的涉及主体是公司控股股东五粮液集团,披露信息为五粮液集团的业绩情况。截止1月5日,五粮液收涨7.36%,报收319.98元,创历史新高,市值达到1.24万亿元。

  涉嫌信批违规,五粮液收关注函

  1月4日晚间,深交所对五粮液(000858)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就媒体所报道的“五粮液集团2020年1-11月收入突破1100亿元、收入与利润均实现两位数增长”一事做出说明。

  截图自《关于对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1 号》

  关注函表示,近日有多家媒体报道称,2020年12月28日在宜宾举行的“五粮液第二十四届1218共建共享大会”透露,持有五粮液20.4%股份的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11月收入突破1100亿元、收入与利润均实现两位数的增长。

  五粮液是中国浓香型白酒代表,也是A股白酒行业的龙头公司之一。针对上述会议,深交所要求,五粮液结合历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占五粮液集团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比重情况以及五粮液集团对公司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方法等,说明五粮液集团的经营业绩与公司经营业绩的管理情况,在此基础上说明上述会议所透露信息是否属于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此外,深交所关注函要求,五粮液结合公司信批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内幕信息管理相关情况等,说明公司向五粮液集团提供相关财务数据须履行的程序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并核查说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泄露内幕消息或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情形,并进一步说明公司为保证内幕信息安全所采取的有效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五粮液此次被监管涉及的主体是公司控股股东五粮液集团,披露信息为五粮液集团的业绩情况。

  对于五粮液,深交所提醒董监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贵州茅台等3家酒企信批违规被点名

  区别于五粮液,贵州茅台、山西汾酒、酒鬼酒信批违规的主体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也是上市公司业绩。

  1月4日晚间,深交所向酒鬼酒及公司董监高发监管函指出,公司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自行对外发布涉及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违反了相关规定。

  监管函指出,2020年12月28日上午,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上市公司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了题为“2020年酒鬼酒创造历史,2021年酒鬼酒馥郁腾飞!”的报道,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下午召开了年度经销商大会,来自全国各地的一千多名经销商、新闻媒体及行业嘉宾出席,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财务总监程军在经销商大会上表示,公司销售目标是“突破30亿,跨越50亿,争取迈向100亿”。当日,公司股价跌停,此后公司股价持续上涨。

  截图自《深交所关于对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交所指出,根据酒鬼酒前期披露的历年年度报告,上市公司2017年-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8.78亿元、11.87亿元、15.12亿元;根据酒鬼酒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上市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1.27亿元。

  深交所表示,酒鬼酒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自行对外发布涉及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2.15条及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5.2.6条、第5.2.11条的规定。程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及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5.2.13条的规定。

  深交所要求,酒鬼酒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上交所于2021年元旦前对贵州茅台和山西汾酒下发了公监函。

  上交所2020年12月31日发布消息称,经查明,2020年12月16日,贵州茅台召开2020年度贵州茅台酱香系列酒全国经销商联谊会。会上,公司董事长高卫东表示,公司2020年预计可完成酱香系列酒销量2.95万吨,实现含税经销额106亿元,同比增长4%。同时,多家媒体对会议内容进行报道,引发了市场和投资者的广泛关注。

  公监函指出,近期,白酒板块上市公司受到投资者及媒体的广泛关注,相关公司的产销情况及业绩信息是市场高度关注的热点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高卫东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自行对外发布涉及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2.4 条、第 2.6 条、第 2.14 条、第 2.15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截图自《上交所关于对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高卫东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鉴于上述事实,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高卫东予以监管关注。

  2020年12月31日,上交所发布对山西汾酒董事长李秋喜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公监函显示,李秋喜在2020年末召开的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球经销商会议上提到了年度应收利润增长数据,相关数据直接涉及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2020年度经营业绩,属于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监函表示,李秋喜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自行对外发布涉及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 条、第 2.4 条、第 2.6 条、第 2.14 条、第 2.15 条、第 3.1.4条、第 3.1.5 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监函显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对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秋喜予以监管关注。同时,提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 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 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截图自《上交所关于对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秋喜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