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周寿江、通讯员段军霞、戴小巍)4月9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金鑫通报了3起红榜案例和1起黑榜案例。

  三起红榜案例分别是: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建筑公司及关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不起诉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工程技术公司及黎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不起诉案,随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外省某民营企业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

  黑榜案例为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许某涉嫌诈骗案。

  许某是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许某以承揽工程项目的名义,分别收取吕某、叶某工程保证金20万元和100万元,事后吕某、叶某并未实际承接到工程。2017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以许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7月19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年8月24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2018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许某辩称其已偿还吕某20万元并取得谅解,已偿还叶某等人40余万元和一辆奔驰车,并抵押了其所在公司开发的四套房产。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2019年5月7日,检察机关仍以许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因许某在庭审中提交了部分还款以及还款保证书等证据,法院先后两次延期审理,并认为许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明显。2020年5月21日,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撤回起诉,并于同年5月27日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许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金鑫指出,该案存在证据审查不全面、案件定性不准确、诉讼监督不到位三个方面问题。该案在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没有充分考量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的复杂因素,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无罪辩解未予重视,也未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在全案事实证据存在矛盾的情况下,仍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导致案件带病进入庭审环节。该案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历时两年多,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一年九个月。其间,检察机关未按规定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未针对案件久侦不结、久审不结问题提出监督意见,导致犯罪嫌疑人所在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一定影响,其他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也未能及时得到全部挽回。

  省检察院在2020年度案件质量评查专项工作中,将该案评定为瑕疵案件,并通报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举一反三、汲取教训。目前,该案的司法责任追究工作正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