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讯(记者雷衎)29日,武汉市政府官网公布了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公共停车场可出售部分停车位产权。旧城改造时,一定数量的土地将用于建公共停车位。

  利用社会停车场用地建设独立公共停车设施的,允许销售不超过总停车泊位数30%的停车位产权,产权期限不超过40年。可销售的泊位指标,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并在规划方案中明确具体位置。

  人流密集和停车困难的医院、老旧小区、旅游景区周边实行旧城改造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在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及其他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应当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配建、增建停车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广场、道路时,应当充分利用其地下空间同步规划建设地下停车设施。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引导利用现有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利用人防工程建设停车设施的,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利用现有城市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公园绿地面积须大于0.3公顷,且公共停车设施的面积不超过公园绿地总面积的30%;在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园林和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

  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停车设施或者超配建设的停车泊位,按照标准予以补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补贴办法。

  据了解,该办法将于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