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楼的玻璃掉下一块,砸烂14楼相同位置的玻璃,而后玻璃碎片一同坠落至一楼,砸中了从楼下路过的母子俩,最终导致母亲受伤、3岁的幼童不治身亡。2018年4月,这起令人唏嘘的悲剧,让很多十堰市民久久难以释怀。

  事发后,公安、法院层层跟进,在经过反复调查取证后,为这起悲剧画上了一个句号。日前,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事发楼栋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3岁男孩被高坠玻璃砸中身亡

  2018年4月21日上午11时许,十堰火车站广场正对面的一栋高楼下发生一起悲剧。市民朱女士带着两个儿子和婆婆外出逛街,从事发楼栋下经过时,空中坠下一堆玻璃碎片,不偏不倚砸中朱女士3岁半的小儿子周某如头部,朱女士的胳膊和脸部也被玻璃碴扎伤,母子俩都头破血流。

  朱女士和婆婆不等救护车到来,立即招手拦下了一辆出租车,赶往十堰市太和医院。当时小儿子头部的伤口有十余厘米长,能看到颅内的脑组织结构,人已经处于昏迷状态,并且出现唇部发乌、发紫的状况。

  医护人员迅速对受伤孩子进行气管插管,同时缝合头部伤口,待病情稍微趋于稳定后,立即转至神经外科一病区继续治疗。同时,多位市民接力为孩子的手术献血。但令人痛心的是,这些未能留住他幼小的生命,2018年4月22日上午,周某如因抢救无效离世。

  屋主、物业、开发商都成了被告

  事情发生后,朱女士和丈夫周先生在悲痛之余,决定通过司法程序为小儿子讨个说法。他们认为,十堰宝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既是事发楼栋的所有权人,又与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为楼栋的管理人,因此请求由事发楼栋的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案件。一审诉讼过程中,宏某物业公司认为,高坠玻璃属于15楼业主范某某和14楼业主范某专有部分,相关侵权责任应由范某某和范某承担。后经法院准许,追加两位业主为被告,参加诉讼。

  2019年9月25日,茅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宏某物业公司向朱女士夫妻俩赔偿周某如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84151.39元(已实际支付26000元);二、宏某物业公司向伤者朱女士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32479.85元;三、驳回原告对十堰宝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四、范某某、范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责

  一审判决公布后,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为查明肇事玻璃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到底是谁,十堰市中院到该建筑的设计单位调查,最终确认:虽然肇事玻璃位于15楼、14楼两户业主的卧室外,但因其系不能打开的“固定扇”,用途和功能实质上替代了外墙分隔空间、荷载、挡风、隔音、隔热、保温、防火、防水等功能,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应当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

  同时法院查明,宏某物业公司2016年接手物业管理时,理应知晓建筑的安全外墙全部使用玻璃构成的事实状态。涉案高坠玻璃在铝合金窗框的外侧,玻璃的荷载主要靠密封胶承受,与砖墙和混凝土外墙相比,玻璃易损、结构密封胶老化从而发生脱落事件的概率相对较高。

  该栋建筑物于2009年2月竣工,至事发时已满9年。宏某物业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就玻璃外墙制定了科学、有效、合理的物业管理方案,并进行了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养护维修,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也就意味着,事发楼栋的物业公司要承担导致朱女士母子一伤一亡的全部责任。

  ■ 法官说法

  厘清事故责任主体

  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案件承办人十堰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李君介绍,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本案高坠玻璃致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在十堰市属于影响较大的案件。此案件也入选了2020年全省法院十大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而发生本条款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