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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药卫生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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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男子特殊体质触电身亡 吊车车主负主要责任
中广网    2010-07-13 [打印本页] [字号   ] [关闭]
    

  中广网河南分网消息 电压不高,别人被电没事,他却被电死了。特殊体质触电身亡,责任谁来担?

  55岁的男子张某家住惠济区,去年6月21日,他经同村村民老王介绍一起帮沈国力建房。干活时,有人接触吊车时感觉麻麻的有电,吊车车主张方林立即找人检查了吊车,无碍后继续施工。不想,张某碰到吊车装置,当场被击倒昏迷,送至附近的153医院没有抢救过来。

  医院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张某系因电击直接导致呼吸、心跳停止。

  张某的葬礼完成后,其家人找上门,要求沈国力、老王、张方林及女婿共同赔偿损失共计17万余元,但遭到拒绝。协商不成,张某家人将几人一起告上法庭。

  张方林认为,事发时,吊车使用电压不高,一般不会致人死亡。况且,别人被电了没事,张某怎么会被电死呢?

  法院委托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做了鉴定,结果显示,死者属于特殊体质,被电击后诱发疾病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某的死亡与张方林的吊车装置漏电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张方林指派人员操作其吊车装置为沈国力家进行建房施工,双方构成加工承揽法律关系。

  张方林对其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沈国力明知张方林的吊车装置系拼装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而让其施工,系存在选任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张方林担责80%,房主沈国力担责20%。(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崔娟娟 陈明安)

来源:河南商报    责编:聂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