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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解读利用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

2014-10-11 09:07:00  来源:河南商报  说两句  分享到:

  本来是报道大学生村官被劳教案申诉的庭审,结果网络转载的标题是《大学生村官“不自由毋宁死”T恤被作为劳教物证》,断章取义,歪曲了导向。

  央广网河南分网消息 据河南商报报道: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给互联网信息的发布和转载规定了法律边界。

  网络转载篡改标题是否侵权?“标题党”的行为该如何认定?“标题党”误导公众该如何担责?个人和单位如何维权?昨日,河南商报记者对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王玉宏进行了专访。

  案例 1

  救火口水仗报道,网上变成“当事人称未跨界灭火”

  我们先看看让《河南商报》“躺枪”的真实案例。

  今年6月7日,河南夏邑县范元村和安徽亳州市段老家村的交界处,发生了一场火灾。不久后,微博上出现了“河南救援人员不跨省救火”的传言。

  6月10日,河南商报记者实地采访后,发现微博的发布者当时并未在火灾现场,当地官员说,现场没有明显界碑,根本分不清哪是河南的地,哪是安徽的地,谁也不会先区分地界再救火。

  河南省消防总队也对记者表示,对这种交界处的救火,根本没有地界之分,只要接到救援请求,就会迅速赶到。

  《河南商报》刊发了以《秸秆之火引发的网络口水仗调查》为题的报道,表明了各方声音,澄清了谣言。

  但该报道却以《“河南消防拒跨省救火”当事人:救援者未过省界灭火》为标题出现在海外网等网站上。这样的单方面说法以偏概全,误导了公众,引发不良影响。

  案例 2

  探讨法学标本事件被断章取义转载

  2012年10月11日,《河南商报》在A16版上刊发了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被劳教申诉案开庭的报道。

  这是一条动态消息,报道的内容包括当天的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围绕焦点问题展开的争论,并交代了该案背后的法学意义和法学家的说法。

  为向读者说清该案的来龙去脉,确保新闻的完整性,该报道最后用简短的新闻链接,介绍了任建宇其人,内容为任建宇曾购“不自由毋宁死”文化衫,其父希望他“清白地出来”。

  凤凰网、百度贴吧、天涯论坛等在转载该报道时抛开了报道主体内容,突出放大新闻链接,并直接以《大学生村官“不自由毋宁死”T恤被作为劳教物证》作为大标题,与本报原标题严重不符。

  本报该版编辑介绍,报道此案的初衷,是因为案件在是否超期诉讼、劳教是否合法等问题上,被法学家认为是一个标本事件,对执法的合法性、严肃性具有正面借鉴意义。而网络转载时断章取义,直接扭曲了原报道的导向。

  “标题党”的行为

  随意篡改标题,侵犯著作权

  “现在网络信息原创的比较少,大多是转载传统媒体。有些网站是为了吸引眼球,获得更多的点击量,有些人是出于好玩,搞恶作剧,或者为了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增加粉丝,就在转载时随意篡改标题,甚至歪曲了本意。”王玉宏说。

  他说,去年,关于审理利用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出台后,网站转载信息的规范意识有所提高,但“标题党”还是经常出现。

  王玉宏介绍,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包括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也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其实,消息的内容和标题被网络转载时随意篡改,就是侵犯了著作权,是典型的侵权。”王玉宏说。

  “标题党”侵权咋界定

  修改标题误导公众就是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网络转载时,“标题党”的侵权行为该如何界定,在以前没有明确标准。

  王玉宏称,此次司法解释就明确了网站转载网络信息时,究竟什么算“过错”,即“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网络“标题党”行为过错到什么程度算构成侵权呢?

  王玉宏说,根据此次司法解释,客观上看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跟帖量,主观上看转载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比如转载的标题里涉及范冰冰和涉及普通人社会影响程度就大不一样”。

  媒体该咋维权

  可起诉网站和编辑,要求道歉消除影响

  王玉宏说,目前,我省还没有关于利用信息网络侵权的诉讼案件。该司法解释的一大利好,就是给网民和网络从业者提了个醒,网民和网站转载信息也有限制,他们发布的内容会带来很大影响。再转载信息时,一定要慎重,保持信息真实性、客观性。

  他介绍,如果发生被网站“标题党”侵权案件,被侵权人可以起诉网站,既可以到侵权网站所在地起诉,也可以在被侵权人的所在地起诉。同时,也可以起诉对转载信息作出实质性修改或篡改标题的编辑个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要求网站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标题党”该担啥责

  最高可赔50万,拒不道歉法院可强执

  “如果法院判决侵权网站赔礼道歉,但网站拒不执行,法院可以‘代替’该网站在媒体上公开发布道歉公告,发布公告的费用由该网站支付。”王玉宏说,这也提高了侵权处罚的可执行性。

  王玉宏特别强调,因为没有法律明确将律师费计算为损失,一些当事人打官司时常为必须支出的律师费而苦恼。此次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可以将符合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而且侵权方还要支付被侵权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王玉宏说,根据司法解释,如果损失无法确定,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具体计算时,法院会根据侵权网站的恶意程度、是否获利、影响大小、赔偿能力等综合考虑。”

编辑:任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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