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和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作出限制性规定,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同时,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在家庭教育概念上,草案二审稿作出进一步明确,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光明日报记者 李睿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