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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颁布 专家解读《规则》亮点

2019-01-07 09:27: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月7日消息(记者侯艳)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近日颁布。《规则》共10章77条,是党中央从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高度,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规则》针对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作出严格规范,对关键环节作出具体规定,提升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2017年1月,中央纪委曾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与《规则(试行)》相比,此次出台的《规则》有什么不同,有哪些亮点?《规则》如何体现纪检监察机关刀刃向内,强化自我监督的决心?

  亮点一:由中央纪委定制度、立规矩,上升为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

  在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的关键时刻,党中央在中央纪委《规则(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副主任夏晓东表示,这不仅仅是提升法规位阶,也不局限于内容补充完善,而是彰显了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夏晓东说:“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这是党中央的信任和重托,也是对纪检监察机关新的考验。《规则》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铁必须自身硬的重要指示,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强化自我监督,把纪检监察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亮点二: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

  《规则》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等,并专章规定领导体制,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明确“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监督检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等各章中,都规定了重要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具体报批程序。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庄德水说,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纪检监察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内容。从本质上说,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政治工作,纪检监察机关是一个政治机关。纪检监察工作要保证其政治地位,提高政治站位,必须把党的领导放在第一位,切实坚持“两个维护”,贯彻落实中央的方针政策,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体现纪检监察机关本身的政治特色。

  亮点三:专章规定监督检查,突出监督这一首要职责。

  《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明确把“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等,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规定党内监督的具体制度;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

  夏晓东表示,《规则》通过突出监督职责,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让干部不犯错误、少犯错误。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监督是基本职责、第一职责。《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目的就是要把监督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保证权力正确行使,让干部不犯错误、少犯错误。

  亮点四: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统一决策、一体运行。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规则》在指导思想中明确“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在领导体制中规定“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规则》还具体在管辖范围、监督检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审理等各个环节强化纪法贯通。

  庄德水表示,监察体制改革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实现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纪法贯通和法法衔接,是当前一个紧迫的任务。通过这些规则的制定,有效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的各项工作,促进了执纪与执法的贯通,切实扎牢了纪检机关自我监督的制度的笼子,进一步推动了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亮点五: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规则》针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和权力运行中风险点作出严格规范,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环节,规定了具体审批事项。

  夏晓东介绍,《规则》还把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固定下来。明确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职能分离,并建立与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这些规定都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约束,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防止权力滥用,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亮点六:总结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经验,进一步严格监督管理措施和要求。

  《规则》专设监督管理一章,进一步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规定了多项自我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干部准入、设立临时党支部、打听干预案情报告备案、回避、脱密期管理、安全责任制等。对私存线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行为,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

  夏晓东表示,监督者要接受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刀刃向内,坚决防止“灯下黑”。夏晓东说:“贯彻落实《规则》,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从严从实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编辑: 彭华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颁布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近日颁布。《规则》共10章77条,是党中央从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高度,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规则》针对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作出严格规范,对关键环节作出具体规定,提升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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