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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停车费新规实施超百天 多数小区未落实

2014-12-18 09:43   来源:大河报    打印本页 关闭

    

  央广网河南分网消息 截至昨日,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正式实施超过100天,但该办法所确定的住宅小区地面及地下停车服务费政府定价标准并未得到普遍落实。不少住宅小区的停车费收费标准,依然高于政府定价。

  针对共有场地停车该不该收费、现行收费与政府定价冲突如何处理、业主及物业公司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等焦点问题,记者进行了走访、调查。

  问题

  停车收费新规难以落实,业主望“法”兴叹

  今年8月1日,新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郑州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同意,由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并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管理办法最引人注目的一条规定,就是明确了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

  然而,尽管新的管理办法已经实施超过百天,但与新标准相比,目前大多数住宅小区的地面停车收费依然普遍较高。

  比 如,御府三号小区地面停车位每车每月50元;华瑞紫桂苑小区地面停车位每车每月60元,地下停车位为200元;风铃居小区地面停车位每车每月50元;绿地 老街小区地下停车位每车每月50元;鑫苑逸品香山小区,地面停车位每车每月80元,地下已出售的停车位每车每月80元;明鸿新城小区地面停车位每车每月就 达到了400元。

  根据记者的了解,停车收费与政府定价标准一致的小区,数量很少。谈起小区停车收费,很多业主都是满肚子怨言。而对新管理办法,不少业主更是望“法”兴叹。

  焦点

  共有场地停车,能否收费?

  新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

  该法第19条规定,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共用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交纳停车服务费,应当经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前天下午,郑州市物价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对小区开发建设之前通过规划的地面停车位,物业服务公司若要收取停车服务费,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尚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应当经过上述规定中的“双过半”业主同意方可实施。

  “对占用共有道路停车的,物业公司无权收取停车服务费。”他强调说。

  其中规定的停车费定价标准是:

  地面规划共用车位每车每月40元

  已出售和定向出租的车位每车每月30元

  地下规划共用车位每车每月160元

  已出售和定向出租的车位每车每月40元

  2014年9月1日之前,待协议期满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如果尚未成立业委会,那么物业与业主在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只要是合法、有效并备案过,均应继续执行。,再按新规执行。

  焦点

  收费不符规定,是否违规?

  针对很多小区的停车费标准普遍高于政府定价标准的做法,不少业主的意见都很大。有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不遵守政府定价,属于违规。

  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究 竟违不违规,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看,不能一概而论。他说,2014年9月1日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如果尚未成立业委会,那么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 2014年9月1日之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只要是合法、有效并在郑州市房管局备案,均受合同法保护,应该继续执行,约定收费多少就是多少,不应因 为新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而终止。待协议期满后,再按新规定执行,包括物业收费标准和停车收费标准。

  新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2条也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继续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今年9月1日以后,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合同时,应遵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否则就属于违规。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别墅及非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受政府指导价约束。

  焦点

  停车费不合规,如何调整?

  有关负责人表示:

  利益双方的诉求,在新旧政策衔接过程中,都应在《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业主要求降低机动车停车费,应待服务协议期满后,按新标准执行;服务协议未到期的,可通过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记者采访发现,目前决定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绝大多数还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签订的老的物业服务协议。郑州市物价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说,业主想降低小区停车服务费,需要等到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

  焦点

  停车费收益,该谁支配?

  对此,《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同样进行了明确。

  该 办法第19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全体业主共有的地面和地下规划共用车位、道路或其他共用场地收取的停车服务费,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 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商定的意见或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在产权人取得相关产权后,可由产权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等方式约定。产权未明晰前,车位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停车服务费之使用,应当经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一些业主:停车是个复杂问题,通过这个仅有25条规定的管理办法彻底解决依然很难,应该从上而下,出台更加明确、更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才行。

  一位已经离开物业服务行业的前管理人员屈先生: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涉及很多方面,在一些上位法尚未完全明晰停车位权属等问题的情况下,要想依靠一个地方性法规进行彻底解决,并不现实。

  郑州市物价局物价检查所工作人员说,对《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后的违规行为,市民可拨打12358投诉、举报,执法人员查实后,可进行处罚。

  市民朋友,如果您居住的小区存在停车费违规问题,欢迎拨打热线96211反映,我们将向郑州市物价部门反馈,并追踪调查处理情况,以让《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更好地规范我们的生活。

责编: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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