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信息戏曲一体化团队记者 郭珂

  近日,一起上海婚姻关系被撤销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丈夫患艾滋病8年,直到领证第二天才告知已经怀孕的妻子。对于一直被蒙在鼓里的妻子来说,这无疑是晴天霹雳!幸运的是,由于丈夫所患艾滋病不在感染期内,妻子并未被感染,但丈夫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令妻子无法接受。尽管两人此前感情基础不错,但妻子在几经内心挣扎思量后,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艾滋病并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本案中,被告虽然患有艾滋病,但经过长期的药物控制,已经不在传染期内,因此若原告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将无法得到支持;而若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原告作为无过错方,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原本作为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妻子有可能会面临“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悲催局面,但是由于新民法典的实施,却彻底扭转了这一结果。

  那么究竟《民法典》的什么规定为无过错方提供了救济与保护呢?我们特地采访到了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冯小会律师,为我们详细讲解!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冯小会律师

  《民法典》实施之后,不仅将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且还赋予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因此得到了最有效的维权途径。

  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出发,根据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