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海口6月15日消息 (记者洪坚鹏)海南省新闻办15日在海口举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指出《条例》降低了首次业主大会成立的门槛,并增加业主大会的表决形式、建立业主决策信息服务平台,从而解决业主大会成立之“难”。

  据悉,《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顺应新时代物业管理发展需要,有效化解物业矛盾纠纷,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海南省于2018年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今年6月经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林诗辉在发布会上表示,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房屋已出售且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主动组建筹备组。”

  针对海南部分小区属于候鸟型小区,业主居住季节性较强的特点,《条例》规定,在确认业主身份的前提下,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征求业主意见的,视为书面征求意见。《条例》对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相应增加和完善处罚内容,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等各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业主决策信息服务平台,供业主、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免费使用,用信息化手段解决业主特别是业主大会召集中的决策事项。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章备案处处长林崇高介绍,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被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引发的矛盾比较突出,为了保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条例》规定:一是应当依法决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二是明确收益归属,从账目、账户方面加强监管。规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所得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三是建立审计制度;四是明确挪用、侵占的法律责任。

  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难、交存难、使用难,业委会运行等方面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同样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