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哈尔滨5月9日消息(记者马俊玮)日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印发。

新修订的《办法》与以往有何不同?一起来看政策问答。

资料图(来源:视觉中国)

为什么要修订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

答:现行《黑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是2008年制定印发的,内容已不适应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要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8〕30号)等关于教师队伍建设和评价提出的新要求,特别是黑龙江省基础教育发展新需求,为更好发挥黑龙江省特级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借鉴相关省份做法,在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厅对《黑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进行修订,研制了新的《办法》。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执行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的教研员。评选的重点是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兼顾教研员和承担日常教学任务的学校领导。

特级教师几年评选一次?

答:黑龙江省特级教师每3年评选一次。2022年将开展《办法》施行后的首次评选。

特级教师的评选数量如何确定?

答:黑龙江省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

特级教师评选条件包括哪些?

答: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有先进性、又具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实践的专家及教学研究的带头人。参评特级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政治条件、业务条件以及学历、资历、基层工作经历。

在政治条件方面,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路线和政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展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良好精神风貌;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坚持“五育并举”理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在业务条件方面,应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学水平高,参加培训并获得规定学分,具有指导名师工作室、青年教师、师范生教育教学、教学研究和教师培训方面的素质和能力,具有很强的科研意识和教育科学研究能力,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其中,学校校级领导还应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在学校办学方面业绩突出;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中的教研员还应在担任教研员前曾在中小学校任教5年以上,任教研员后经常上示范课、公开课,在促进区域学科建设、教师发展和教学质量、教科研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在学历、资历、基层工作经历方面,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聘任副高级(含)以上职称5年以上(对特别优秀的、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一线中青年教师可放宽至3年以上),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曾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

特级教师评选程序包括哪些步骤?

答:特级教师评选程序包括个人申报、单位民主推荐,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考核推荐,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评议推荐,省级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评议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

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坚持哪些原则?

答:一是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原则。以“四有”好老师为目标导向,重点考察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实行师德失范“零容忍”。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方案公开、评审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坚持面向教学一线原则。各市(地)推荐的在教学一线的教师人选所占比例应不少于推荐总数的70%,校级领导干部(村小学、教学点除外)、教研教辅人员不得超过推荐总数的30%,落实乡村振兴、兴边富民和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求,加大向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和援疆援藏援边的教师倾斜。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兼顾不同学校层次、不同学段、不同学科教师均衡分布。五是坚持注重实绩原则。不设置人才“帽子”等评选条件,加强教学业绩和教学成效考评。六是坚持严肃执纪原则。严肃处理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

特级教师享受哪些待遇保障?

答:特级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特级教师津贴,退休后仍然享受,数额不变。将特级教师纳入专家服务范围,落实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有计划组织特级教师在职研修。通过新闻媒体、举办教育教学成果展等活动宣传特级教师先进事迹,推广特级教师先进经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民间组织对特级教师出资奖励。各地和所在单位要积极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特级教师的管理和考核有哪些规定?

答:特级教师管理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内设机构负责特级教师管理工作。日常管理以特级教师所在单位和单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当令其限期改进。

特级教师流动有哪些规定?

答:特级教师的流动应当符合政策要求。特级教师省内流动或调离本省的,原人事关系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特级教师调入黑龙江省的,纳入《办法》进行管理和考核。

什么情况下对特级教师撤销称号、取消待遇?

答: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特级教师称号,取消相关待遇,特级教师证书由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缴上交省教育厅:

1.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2.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3.违规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礼金按规定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的;

4.其他依法应予撤销称号的。

编辑:庞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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