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在市医保局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202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齐齐哈尔市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不低于580元。其中,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负担348元、162.4元、69.6元;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负担348元、139.2元、92.8元。全面放开参加居民医保的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22年居民医保(含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较2021年提高40元,为每人350元。

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2021年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85元。2021年全省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60%,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50万元。大病保险继续对脱贫人口实施起付标准降低一半,报销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倾斜支付政策。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支付政策,大病保险基金支付2万元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65%,2万元至5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0%,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75%,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性保障政策。

统一规范居民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对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特殊群体,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邹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