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切实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不断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

《实施意见》明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组织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为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实施意见》提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主管等管理人员,明确其质量责任和岗位资格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或监测,并在与以上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责任。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保障合理工程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

在建设资金上,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资金安排不能满足施工需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实施意见》强调,要严格落实项目实施阶段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责任,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严控造型奇特古怪的建筑和明显不利抗震的不规则结构体系;禁止以“优化设计”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与设计单位约定可能降低工程质量的内容。

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强化施工合同履约管理,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分阶段办理工程结算,严格落实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要严格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单位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实施意见》明确,要重点加强住宅工程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物业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有条件的可邀请业主代表参加住宅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回访、质量维修制度和投诉、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同时,引导、鼓励将成品住宅室内装修的相关内容纳入施工许可证管理和合同内容,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保修。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工程项目投保工程质量保险。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

要加强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实现数据共享和交换。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李佩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