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南宁8月20日消息(记者黄月芬)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办公室关于生育保险支持三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广西各地,要求广西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将符合政策的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

  《通知》明确,自2021年5月31日起,符合政策的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费,可按规定享受其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在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工作方面,《通知》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难免流产、稽留流产等病理性原因导致的流(引)产,以及经医学鉴定(检查)发现母亲、胎儿疾病需要引(流)产的,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通知》还要求落实新生儿参保缴费工作,实现新生儿即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初生新生儿在出生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预参保登记并足额缴费后,可持新生儿预参保登记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保结算,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广西各级医保部门要简化经办流程,提高服务效能,并积极引导新生儿取得户籍信息后主动完善身份信息,办理正式参保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