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补偿”的相关话题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压缩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时间和精力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然而在离婚时却往往可能面临权益难以保障的困境,对此《民法典》明确给予了经济补偿请求权。

  24日,记者从鹿寨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23日就首次适用《民法典》赋予的这项经济补偿请求权成功调结一起离婚案件,保护了为家庭付出劳动更多的女方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自1月1日实施民法典以来的柳州首例。

  女方获4万元家务补偿款

  该案当事人游先生、黄女士经自由恋爱,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月生育一子取名小晨(化名)。2020年5月8日,游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鹿寨县法院请求判决其与妻子黄女士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

  调解现场

  然而,夫妻双方感情未能修复,依然分居生活至今,并由此再酿离婚诉讼。在本次诉讼中,原告游先生 、被告黄女士均称无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不过,黄女士表示,她全职在家照顾家庭两年,其间为照顾家庭丧失了收入来源,且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时间精力较多,并且投入工作后,在经济上也对家庭付出较多,故要求原告支付其家务补偿款10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调解现场

  经鹿寨县法院家事审判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同意离婚;孩子小晨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岁;男方自愿补偿女方部分家务补偿款,金额4万元。

  《民法典》肯定家务劳动价值

  据悉,已经废止的《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原婚姻法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条件,但现实中大部分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个前提条件极大地限制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缺乏可操作性。

  “按照以前的《婚姻法》,即便有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往往也会因无法提供约定分别财产制的证据而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不过《民法典》改变了这种困境。”该案主办法官张舒婷表示,当夫妻双方离婚时,负担了更多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这显然有悖公平,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有必要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民法典》实施后,无论何种财产制,夫妻离婚时,男方或者女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

  法院在办理离婚中适用《民法典》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给予家务补偿,通过调解或者判决强化家务劳动的重要性,保护为家庭付出劳动多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公正的体现。张舒婷说,该案中,黄女士所获得的4万元家务补偿款是男女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的,但不同案件的补偿标准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

  另外,据介绍,离婚经济补偿作为离婚三大救济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功能将失去意义。

编辑: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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