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近日,甘肃省医保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税务局制定《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积极实施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尽最大能力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复工复产。

  《意见》明确,自2020年2月起,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可实施缓缴政策,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市州,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省直医保参保单位及各地机关事业单位不实施减征政策。此次减征政策,同时适用于生育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征政策实施后,原核定的单位缴费基数、费率不变,对用人单位应缴费总额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政策不变,由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划入,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意见》要求,参保单位应在规定的延长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期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各地相关部门要认真进行基金收支测算,迅速制定减征实施方案,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做好医保经办服务。(记者杜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