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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家暴可认定正当防卫同居暴力属家暴

2015-03-05 09:19:00  来源:北京晨报  说两句  分享到:

  许多触目惊心的家庭暴力案件曾引起全社会的震惊与愤怒,“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被妻子李金(Kim)以家暴为由起诉离婚。图为2012年8月10日,李阳离婚案再开庭,一群反家暴志愿者打出横幅。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这是我国首个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其他措施4个方面对依法办理此类案件提出指导意见,总共25条。对于“以暴制暴”的行为,《意见》指出,对正在进行的家暴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背景

  家暴犯罪难以及时发现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杨万明说,司法实践中,由于家庭暴力犯罪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难以知道;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邻居或同事即使知道,受“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影响,也不敢或不想报案。因此,司法机关难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犯罪事实。

  一些家庭暴力犯罪被当作民事纠纷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理,有些司法人员将家庭暴力看作家务事,不愿介入,不予立案。而与家庭暴力犯罪相关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相互之间界限模糊,给准确定罪处罚带来困难。此外,在量刑时,对实施家暴构成犯罪的案件,与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的案件不作区分,相似案件量刑差别较大等问题,都导致了难以有效惩治和预防家庭暴力犯罪。

  《意见》的出台建立起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应对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确立了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四机关的职责,对于惩治和预防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等将起到积极作用。

  对于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意见》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分别是依法及时、有效干预原则,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原则,尊重被害人意愿原则,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原则。

  解读

  同居暴力也属于家暴

  北京晨报记者注意到,《意见》首先明确了家庭暴力犯罪即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暴力犯罪。这表明,“同居暴力”也适用于该《意见》。

  杨万明表示,目前《反家庭暴力法》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征求意见稿和《意见》不完全一致。《反家庭暴力法》是我们国家综合性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应该处于纲领性、基础性地位。二者的宗旨、目的是一致的,但《意见》依据的都是现行有效的法律,并未给家庭暴力本身下定义。

  “我们处理的一些案件,很多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但也有一些其他成员的暴力犯罪是在家庭环境中发生的,比如离婚后同居的,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我们认为也应该适用《意见》。”

  看点

  1

  杀害长期施暴人可轻处

  《意见》明确,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杨万明表示,对于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定罪处罚。以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为例,只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虽然犯了罪,但是在处理上与一般的杀人、伤害案件的处理原则不同,要充分考虑到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有明显过错和直接责任,要酌情从宽处罚。”杨万明说,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受到重大损害杀害施暴人;或者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就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范围内判刑。

  “但《意见》绝不是鼓励以暴治暴。”他说,以暴治暴令人同情,但绝没有鼓励广大妇女采取以暴治暴的方式来摆脱家庭暴力,首先还是正面引导,充分通过法律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看点

  2

  检察机关可以代为告诉

  《意见》要求公检法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审查,依照立案条件决定是否立案;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无法提起自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本身是施暴人或者没有告诉或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告诉。加强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职能,防止有案不立。

编辑:王天怡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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