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肖文舸 通讯员/粤仁宣)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实施期限及其他相关事项。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的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相关规定继续执行,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