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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排污!广东云浮新兴县7名企业责任人被行拘5到7日

2017-05-18 08:25:00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近日,记者从广东云浮新兴县环保部门获悉,截至目前,新兴县有7名企业责任人或养殖场责任人因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污染新兴江,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或7日的处罚。

  “只有打得越狠,执法越严,环境保护才有效果,老百姓满意度才会越高。”据初步统计,新兴江水环境综合整治以来,新兴共对7起环境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相关企业责任人或养殖场责任人已被行政处罚,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其中,7起环境违法案件中,分别涉及印染、畜禽养殖、凉果加工等行业。

  整治新兴江,新兴不停步。近年来,新兴不断加大对污染环境案件的惩处力度,对一切环境污染实行零容忍,勇于出鞘、敢于亮剑,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如今,新兴环保部门持续行动,联合公安、畜牧、农业等部门,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凉果加工、工业园区等重点污染点源、行业、区域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控制涉水、涉气等污染,不断改善环境质量。

 

  ■典型案例通报

  1 废水收集池设有暗管

  2015年12月1日,新兴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太平镇金沙开发区排查时,在对某食品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配套建有6个废水收集池,漂水车间废水收集池设有暗道通往厂外的排污渠;成品车间旁的晒场废水收集池设有暗道连通该车间后面的排污渠;集成河边的晒场废水收集池设有暗道;切工车间的废水收集池连通旁边的排水渠。

  然而,当年12月5日,新兴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品厂通过以上暗道、排水渠往厂外排放水污染物。

  根据新兴县环境监测站对排放口采水样监测的监测报告显示,简某的食品厂外排废水浓度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

  根据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新兴县环保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简某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新兴县环保局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新兴县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新兴县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2016年1月,新兴县公安局依法对该食品厂责任人简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处罚。

 

  2 私设暗管偷排污水

  2016年8月3日22时许,新兴江整治办工作人员巡查发现,位于六祖镇新屋村委细宝田的一家养殖场有私设暗管偷排污水行为,当即通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场调查取证,发现伍某的养殖场从事生猪养殖,总经营面积约1500平方米,检查时存栏450头肉猪,年出栏量约900头肉猪。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伍某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私自用抽水泵和一条直径5厘米的胶管将沼液储存池的沼液抽出排入附近的佛子下坑,再经此坑流入集成河。根据新兴县环境监测站对其排放口采水样监测的监测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63×104mg/L,外排废水浓度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其他地区)标准,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

  根据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新兴县环保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伍某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新兴县环保局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并将该案移送新兴县公安机关。2016年10月,新兴县公安局依法对场主伍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处罚。

 

  3 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

  新兴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新兴县某纺织漂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配套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俨然成了一道“摆设”,导致该公司的水污染物排放超标。根据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新兴县环保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谢某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新兴县环保局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新兴县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新兴县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2016年12月,新兴县公安局依法对该公司责任人谢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处罚。

 

  4 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2016年12月中旬,新兴江整治办工作人员巡查发现,位于新城镇布坪社村的一家养殖场有私设暗管偷排污水行为,当即通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场调查取证,发现陈某某的养殖场从事生猪养殖,总经营面积约13300平方米,检查时存栏325头肉猪,年出栏量约700头肉猪。

  据场主陈某某介绍,该养殖场养殖过程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日常处理工艺流程是:产生→收集→部分进入沼气池(部分直接进入鱼塘)。然而,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其中一栋猪舍邻菜地一面地下藏有一条白色直径6cm的pc管,露出地面的排放口有污水排放,该排放口外的排灌渠内积满黑色废渣。新兴县环境监测站同时在该排放口采集水样,根据监测报告,其行为已对环境造成污染。

  根据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新兴县环保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陈某某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新兴县环保局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并将该案移送新兴县公安机关。今年4月10日,新兴县公安局依法对场主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处罚。

 

  5 以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16年12月13日,新兴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车岗镇工业开发区的鱼片加工厂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据了解,新兴某发展有限公司的鱼片加工厂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年产鱼片900吨,主要建有收鱼车间、生产车间、冷冻车间,配套建有一套污水处理设施。主要产生废水的是收鱼车间和生产车间。

  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鱼片加工厂建设项目正常生产,生产车间产生的废水经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然而,收鱼车间产生的废水没有进入污水处理设施,而经旁边的排污渠直接向外排放,排入厂外排灌渠,排灌渠内积满鱼鳞。新兴县环境监测站同时在该公司排放口采集水样。2016年12月20日,新兴县环保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环违改字[2016]037号),责令其立即将收鱼车间产生的废水收集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方可排放,并立即清理厂外排灌渠内的鱼鳞。

  根据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新兴县环保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位于车岗镇工业开发区的新兴某发展有限公司采取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新兴县环保局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8万元,并将该案移送新兴县公安机关。

  今年4月10日,新兴县公安局依法对该公司责任人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处罚。

 

  6 利用暗管夜晚偷排废水

  今年4月27日20时,东成镇政府巡查发现,位于布午小洞村的卢某某生猪养殖场涉嫌利用暗管偷排畜禽养殖废弃物,当场取得初步证据后,立即通知新兴县环保局到现场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养殖场配套建有固液分离机、沼气池、沼液池、发酵棚等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但该养殖场场主卢某某于4月27日20时用抽水泵将沼液池的废水直接排入附近的排灌渠。

  4月28日,新兴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会同县公安局民警再到现场检查,发现卢某某的沼液池水位下降约40cm,已排放了约120立方米废水。同时,新兴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卢某某的沼液池内采水样。

  根据新兴县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卢某某偷排的废水浓度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20×104mg/L,外排废水浓度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其他地区)标准。

  卢某某违反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外排废水严重超标,污染环境,情节较为严重,尚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兴县环保局将本案移送新兴县公安机关。

  经调查核实,今年5月上旬,新兴县公安局依法对场主卢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处罚。

 

  7 私设暗管违法排污被逮个正着

  今年4月下旬,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联合云浮市公安局、新兴县环境保护局、新兴县公安局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分别深入新兴县天堂镇、河头镇和六祖镇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

  行动中,执法组共对4个畜禽养殖场进行检查。在河头镇河西村委上根竹村检查中,执法组发现吴某某的生猪养殖场,存在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等现象。

  执法人员当场进行调查取证。根据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新兴县环保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吴某某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兴县环保局将该案移送新兴县公安机关。日前,新兴县公安局依法对场主吴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处罚。

编辑: 王雪薇
关键词: 水环境;环保;云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