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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
中国广播影视法律网    2008-06-02
    第六章 电影事业的保障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影管理体制,发展电影事业。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重视和培养电影专业人才,重视和加强电影理论研究,繁荣电影创作,提高电影质量。


    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电影事业的发展。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缴纳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资助下列项目:


    (一) 国家倡导并确认的重点电影片的摄制和优秀电影剧本的征集;


    (二) 重点制片基地的技术改造;


    (三) 电影院的改造和放映设施的技术改造


    (四) 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电影事业的发展;


    (五) 需要资助的其他项目。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扶持科学教育片、记录片、美术片及儿童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发行、放映电影实行优惠政策。


    国家对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定规划,应当包括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建设规划。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应当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不满呢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

来源:广播影视法制工作简报    责编:束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