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广网北京1月23日消息(记者王浩) 证监会昨天发布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该符合六大条件,其中最近6个月净资本应均在50亿元以上,高于原规定12亿元的门槛。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除上述条件外,首批申请试点的券商应在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券商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券商已经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管理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券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相关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等。
对于券商申请融资融券资格,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于并不符合一参一控标准的券商,其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并不会受到影响,但监管层在最终做出批准时应符合“一参一控”的标准。
证监会还将委托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专家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进行专业评价。证券公司在提出试点申请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
此外,首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取得成效后,证监会将适时逐步放宽试点的条件,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证券公司,分期分批地扩大试点范围。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B类以上、净资本充足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试点办法》的要求进行相应准备。据介绍,目前在我国106家券商中,B类以上的占到50%左右,其中A类的有20多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