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6月11日消息(记者 苗雁)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的林女士花费近30万元购买到一块11年前库存劳力士的事件引起广泛关注。纠纷发生后,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依法约谈了涉事的金鹰购物中心、周大福钟表劳力士专柜。

   

  图源自CFP

  6月9日,江苏省消保委针对该事件发声,作为手表生产企业,劳力士品牌本应当积极与消费者沟通,提供相应手续,妥善处理纠纷。但品牌却以“商业秘密”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更没有直接处理客诉流程,只有当相关行政部门介入后,才愿意提供;且整个过程,劳力士方没有任何直接沟通,仅由经销商代为传达观点,这种消极应对、知法违法的行为,完全是“店大欺客”,漠视、不尊重消费者的表现。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手表这一商品由于其使用特性,不属于限期使用产品,国家也并无相关强制性规定,这就导致很多手表品牌尤其是所谓“名表”会根据传统商业习惯,不对生产日期进行标注。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虽然在销售时生产日期不属于手表强制披露信息,但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也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这一知情权的规定应该是从销售延续到售后的整个过程,交易完成后尤其是纠纷发生时,如消费者对产品生产日期、产地等基本信息需要进一步了解,商家有义务积极披露。

  江苏省消保委指出,手表的“生日”不应当也完全没有必要成为商业秘密,企业应当顺应消费发展新趋势,呼应消费者合理诉求,优化生产链,对手表生产日期进行售前标注,以供消费者充分选择。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手表报关手续、流转记录等相关信息不应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尤其当出现消费纠纷时,作为掌握完整信息的品牌方更应当及时正面回应。同时,要求包括劳力士在内的所有手表品牌企业,应当树立为消费者服务意识,完善投诉渠道和机制,建立售后服务体系,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