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七条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着力实施编制规划、充实保护名录、落实动态监测等7条措施,全面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

  《通知》明确,加快编制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今年年底前,省级要编制完成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各市、县(区)要编制完成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进一步充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年内完成全省历史文化街区普查,每个市县公布一批传统风貌建筑,推动厦门、莆田等地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泰宁等有条件的县(市、区)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落实历史文化遗产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对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数据的整合共享,加快形成全省历史文化遗产矢量数据“一张图”,提升动态监测监管水平。

  《通知》提出,要防止随意拆除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各市、县(区)要进一步细化完善50年以上建筑普查甄别和认定公布程序,切实开展文化资源评估论证,形成评估论证报告并组织专家联合审查。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抽查检查和跟踪监测,市、县要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地市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层级监督,定期开展历史文化保护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辖区内各类违法违规破坏行为。

  《通知》要求,各市、县要加强对当地建筑文化系统研究,省内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适度扩大古建保护、修缮等相关专业招生规模。加强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评选工作,省级两年评选一批技艺传承人,市级每年评选一批传统工匠,积极探索建立技艺传承人及传统工匠参与古建修缮项目招投标管理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老工匠、老艺人参与技术职称评定。各级各部门要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建立健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安排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资金。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相关班次中增加历史文化保护培训内容。(李金枝)

编辑:秦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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