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4日消息 天津是有着光荣革命传统的英雄城市,拥有大量宝贵的红色物质和精神资源。近日,《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由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对天津红色资源的保护与传承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明确红色资源涵义,健全工作机制。将红色资源的保护与传承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对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条例》提出,要建立红色资源档案信息平台,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授权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红色资源保护需要,对红色资源中的旧址、遗址或者场所,以及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其他纪念设施划定保护范围。同时还采取设置保护纪念标志,明确保护人及其保护职责,明确红色资源的修缮、修复原则及责任人,提出红色资源的发现报告、抢救性保护等管理措施。

《条例》提出,打造红色资源品牌,加强传承弘扬。充分挖掘和展示天津红色资源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鼓励通过理论研究、社会宣传、文艺创作、纪念活动、陈列展览、文旅融合、馆际合作、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擦亮天津红色资源文化名片。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红色资源以及由其形成的作品、产品和服务。明确利用红色资源进行宣传、教育、纪念等活动的礼仪规范,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红色资源保护范围从事有损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对红色资源有亵渎和不文明的言行。

《条例》同时要求加大红色资源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破坏行为。《条例》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对擅自迁移、拆除、修缮红色资源的,或者擅自在原址重建造成红色资源破坏,亵渎红色资源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凸显对红色资源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