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多民族国家,56个民族共同生活在祖国大地上,多样化的地理环境和多样化的气候特征形成了多元化、多类型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经济文化类型,由此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传承发展的文化生态。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多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同生活特性和文化多样性得到了充分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简称“非遗法”)将“多民族”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对象,并且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这种定性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于我国多民族共同生活历史、共同创造历史、共同生产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充分尊重,也对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上的贡献进行了充分肯定。

  非遗法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从范围上看,明确和精准地将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世代传承的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含括其中。这些被各级政府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不仅是我国多民族人民的生活方式、文化表达类型,而且是中华民族具有根基性、本源性的优秀传统文化。

  非遗法肯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这些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的本质上肯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文化生活传统,强调了我国多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强化中华民族认同的精神实质,其多民族共创、共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促进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重要力量,也是培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生活实践和重要的文化资源。

  中国是多民族国家,自古以来,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十分频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多民族在生活交流交往中的实践,并且以生活为基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和传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持续的创新发展。多民族共创、共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范围和交融程度,其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我国多民族民众生活状态、表达多民族生活情感,记录多民族的历史记忆,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我国多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共享文化生活的重要力量。

  非遗法重视“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不仅注意到我国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分布的重点区域,而且对于民族地区以及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传统、文化积淀和保护传承给予特别关怀。我国民族地区受制于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和交通条件的制约,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外来干扰较少,人民现代生活水平相对较低,针对民族地区具体情况,我国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给予宽松的政策支持,传承保护经费资助和拓宽人才培养渠道,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精神的具体落实,也是建立以“人民为中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活实践保护机制的体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民族地区重要的社会资源和经济发展资源,非遗法提到“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极大丰富和提升了我国民族地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道路、方法,也为民族地区人民生活改善和生活质量提高发挥重要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坊、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等为民族地区非遗活化利用的人才培养,挖掘可以利用的非遗资源建立其文化产业,推动文旅融合,为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就近就业提供渠道。像湖南吉首十八洞村的苗族绣娘开办苗绣等工坊为当地苗族群众提供了脱贫致富的道路,实现了“指尖经济”的新发展,建立了“国家级非遗苗绣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基地”等,形成了我国“非遗+”传承发展新模式。非遗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就是以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形式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目前我国设立了23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其中民族地区就有11个。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鲜明特色和集中分布的特质,从整体上对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和传承形态进行高度肯定,无论是生产性保护、抢救性保护,还是整体性保护,特别强调“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维护他们的生活权利、发展权利,使民族地区的人民群众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切实地收获了获得感和幸福感。

  非遗法实施十年来,民族地区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传承人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等极大地推进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系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也为中国多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实践体系、话语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实现了我国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编辑:方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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