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明确民用机场、火车站、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国际体育赛事和国际展览活动场所,引进境外人才聚集的社区等六类公共场所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名称或者提供场所导向等信息时,应设置、使用外语标识。

  23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公共场所标识应以规范汉字为基本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表示,随着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加速推进,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工作面临新的更高要求,城市外语设施建设和服务水平,与城市对外开放和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有必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规范和提升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的整体水平,更好服务于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

  草案共6章35条,旨在推进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促进本市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国际化服务水平,创建有利于对外交流交往的语言环境。

  草案提出,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使用汉字同时需要使用外语的,外语应当与规范汉字表达相同的含义。

  六类场所应设置、使用外语标识

  草案提出,民用机场、火车站、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国际体育赛事和国际展览活动场所,引进境外人才聚集的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文化、旅游、体育等其他重要公共场所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名称或者提供场所导向、设施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同时设置、使用外语标识。

  应当使用外语标识标示信息的种类以及应当设置、使用外语标识的公共场所目录,由北京市政府外事部门会同交通、文化和旅游、体育、商务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外语标识译写地方标准

  草案提出,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译写应当规范,参照国家和本市制定、发布的外语译写标准,以及通常的外语使用习惯、国际惯例。

  北京市政府外事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交通、文化、旅游、体育、医疗卫生、邮政电信、餐饮住宿、商业金融、政务服务等领域的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译写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标准应当与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协调一致。

  同时,应当收集、整理外语标识译写不规范典型案例,对公共场所常用外语标识提出符合规范的译写方式,为规范设置、使用外语标识提供参考和指引服务。

  鼓励外籍人员学中文

  草案提出,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景区根据自身特点、条件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需要,招募外语讲解员、外语志愿者,提供外语导览和讲解等服务。

  此外,鼓励外籍人员就学、就业、居住较多的学校、企业、社区等开展以中国文化和在京便利生活等为主要内容的交流活动,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帮助外籍人员熟悉了解生活环境;鼓励外籍人员学习中文,了解中国文化、传统。

  条例所称外语标识,是指标志牌、告示牌、电子显示屏等公共服务设施上,使用外语标示名称或者提供场所导向、设施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的信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