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8日消息 据文旅部网站消息,文旅部就《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将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围”,第二款修改为“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将第九条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修改为“外商投资”。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将第二十四条“‘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修改为“‘12345’等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和《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予以信用惩戒”。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将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现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是为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制定的部门规章,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2017年根据文化部令第57号进行了修订。《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实施,为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娱乐市场繁荣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娱乐市场的发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不符合规定和发展需要,亟需修订。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主要贯彻落实了《外商投资法》的需要,贯彻落实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需要,同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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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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