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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 陈凤山:物业和业主的矛盾 根本上要从法律入手

2016-10-25 23:38: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0月25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夜新闻》报道,近年来,物业费涨价、停车费与物业费捆绑、物业公司频繁更换......有关物业方面的问题和矛盾频出。物业维权专家陈凤山也列举了一些他所碰到过的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如物业公司侵占公共收益,擅自上调物业费,随便上调停车费;出租小区业主共有共用部分,未经业主允许进行经营;随便改变规划进行建设,比如把绿地锄了,建成车位;还有协调办在业委会备案、选举、召开会议过程中,房产部门在业委会筹备过程中的一些不当行为等。

  陈凤山提出,由于目前相关界定还比较模糊,如车库所有权、广告收益、维护资金等业主共同权利成为物业侵权的重灾区:“实际上业主权利来自于三个部分,专有、共有和共同管理,主要是共有公用和共同管理这两部分,在我们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当中不是特别清晰,有一些边界比较模糊的地方,这样容易给各方造成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的曲解。原来大家都认为,车库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地下室属于全体所有,本身没有表决权,随着07年的《物权法》,09年的司法解释,车位也有表决权了,你车位如果有表决权,开发商的表决权就变得非常大,这个我觉得在这点要修改。”

  此外,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在面对与物业公司的矛盾时,业主委员会可以起到调解、对话的作用。但是,陈凤山认为,目前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委员会成立困难重重,且利用率不高。

  最近,温州、珠海等地正在计划出台针对物业服务的地方性法规,在温州市的条例草案中,针对一些小区有商业、住宅不同的功能,规定,同一小区可以有不同物业类型,可分区管理,同时倡导有条件的小区可给业委会成员发津贴。珠海出台的条例草案中规定,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且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对此,陈凤山认为,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矛盾,但要解决当前的问题,根本还是要从法律着手:“物业公司利用前期物业管理,开发商聘用公司的这种管理,阻碍业主筹备业委会,小区里的业主大会应该设定为独立法人,应该是强制成立的,而不像现在是可有可无的。”

  通过业主委员会打破“一盘散沙”的消费维权困境也好,健全利益博弈机制、使得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利益博弈常态化也罢,只有既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又尊重物业公司正当的利益诉求,才能实现双赢。只有发挥业委会的纽带作用,业主和物业公司才能走出“自说自话”,实现利益协调。

编辑:付若愚

关键词: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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