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9月1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进行时》报道,民办教师属于广义上的教师群体,同样受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北京东城法院法官以案说法,提示:“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王老师入职北京市某区民办学校,这所学校以寒暑假期间王老师未给学校提供劳动为由,依据教师法中“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拒绝发放王老师自2018年起至2020年的寒暑假期间的工资。王老师提起诉讼,获得法院支持。北京东城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助理宋帅分析:“我国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寒暑假期间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民办学校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因其自负盈亏,经济收入稳定性无法比拟公立学校,因此,举办者与教师可自主协商确定教师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的自主权可以突破法律的规定,只要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学校就不能单方不予发放教师寒暑假期间的工资。”

刘老师入职某民办高校,双方签订《教师聘用合同》一份,合同履行期间,刘老师被确诊为卵巢恶性肿瘤,自2014年7月起一直在持续、间断地在外地住院治疗,期间通过托人及打电话的方式向学校口头请假,也表示回来后补交假条。学校以刘老师连续旷工为由,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刘老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开除决定无效,并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获得法院支持。北京东城法院立案庭法官李彦宏分析:“此案中刘老师是因重病治疗而无法到岗工作,并已通过合理途径让学校知悉,明显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对擅自离岗、旷工等规定的规章制度。民办学校不能因教师患病而随意解除和教师的劳动关系。即使教师存在长期病假的情况,法律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医疗期及医疗期待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也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小李入职北京某民办中学从事英语教学工作,但他并未取得教师资格。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订立书面协议但小李继续为该校从事教学工作。学校进行了体制改革后,以学校改制及小李未取得教师资格为由停止了他的工作,小李起诉要求与学校订立书面的教师岗位劳动合同,行使劳动的权利,法院不予支持。宋帅分析:“依据我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明确,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聘任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国家实行严格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李彦宏进一步分析:“依据法律规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不是教师岗位的合格主体,这是效力性强制规定,所以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提醒民办学校,在招用教师时,应事先审核应聘者是否取得教师资格证,否则不予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