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7月26日消息(记者孙莹)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进行时》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发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完善民事检察制度,提升诉讼监督质效”。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提升诉讼监督质效(央广网发 最高检供图)

保障申请监督案件入口畅通、有序规范

修订后的《规则》共10章135条,与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比,减少了1章,增加11条。《规则》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保障申请监督案件入口畅通、有序规范。比如,明确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同时规定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这个期限的限制。比如完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其再审申请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排除在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之外,增加对超过两年申请监督期限案件不予受理的规定,并明确对当事人提出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申请案件的受理不受穷尽法院救济前置程序的限制。

《规则》明确对检察机关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当事人享有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救济途径。明确检察机关决定受理监督申请案件时应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相关法律文书。

适度扩大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

针对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过窄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检察机关应主动进行监督却缺乏监督依据问题,在征求立法机关等意见后,修订后的《规则》适度扩大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增加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包括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另外,《规则》还完善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确保全面客观审查监督案件;完善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标准和程序,强化对确有错误裁判结果的监督力度;完善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增强两项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完善检察机关自我纠错制度,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明确有关适用依据,确保程序依据全程覆盖。

张雪樵表示,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实现依法监督、精准监督,向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不断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