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进行时》报道,为纪念国家赔偿法施行二十五周年,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9日)发布25件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如何诠释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之路?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赔偿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竹梅介绍,此次从200多篇案例中,选取了25件,主要选择标准是司法赔偿在保障人权、救济私权、规范公权方面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里程碑意义的案件,或者是对于落实、完善国家赔偿法具有法律适用规则意义的典型案例。纵向以时间点排序,横向以国家赔偿审判对权利保护的全面性为坐标。国家赔偿包括刑事赔偿和非刑事涉及财产权赔偿。刘竹梅表示:“案件类型上,包括了刑事赔偿中的无罪羁押赔偿,像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还包括违法追缴赔偿、怠于履职赔偿等,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违法保全赔偿、错误执行赔偿等;由于国家赔偿审判还承担着保障公权机关依法履职的职责,也选取了正当履职不予赔偿的案例。”

  刘竹梅还介绍:“在赔偿义务机关方面:涵盖公安、检察、法院及监狱管理等国家机关;在地域的广泛性方面,涵盖了十六个省市区的辖区。”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祝二军介绍,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初,人民法院就及时受理赔偿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祝二军表示:“本次发布的第一个案例秦德义案,是目前能够确认的最早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据国家赔偿法审理并决定赔偿的国家赔偿案件。王建中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首例国家赔偿案件。大家比较熟悉的佘祥林案,则是较早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赔偿案件。这些案件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国家赔偿法施行早期对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对人权的切实保障。”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正,扩大了赔偿范围、提高了赔偿标准,特别是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进一步加强对人权的保障。人民法院及时在审判实践中体现立法精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祝二军介绍:“大家比较熟悉的赵作海案发生在国家赔偿法修正后、实施前,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能动司法理念,参照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新的规定精神,通过协商,以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方式弥补了赵作海的精神损害。朱红蔚案则是首例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国家赔偿案件,明确了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考虑的因素,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规则标准。”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祝二军介绍:“精心审理了‘萧山五青年’、‘张氏叔侄’、呼格吉勒图亲属、聂树斌亲属等一批刑事赔偿案件,以及沈阳北鹏公司、泸州天新公司、丹东益阳公司等涉产权保护赔偿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党的十九大召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提出“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新理念新目标,进一步发挥国家赔偿审判作为人权司法重要保障的作用。祝二军表示:“本次发布的黄凤亿案,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论证,依法确立了‘赔偿请求人在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给付年限届满后再次申请国家赔偿,应当给予支持’的裁判规则,精准诠释了‘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新时代国家赔偿审判新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