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2019-04-01 14:32: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4月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颁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和《中国法律评论》共同发起“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诉讼案例”评选活动昨天(3月31日)揭晓,其中“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入选。

  田永1994年9月考取北京科技大学,取得了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底,在电磁学课程补考的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上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田永被停止了考试。3月5日被认定属于夹带作弊行为,学校对他作出按退学处理决定,同年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均未直接向田永本人宣布、送达,也未实际办理手续。田永继续在学校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学生证丢失,学校还予以补办,每学年均继续收取田永的学宿费,并为他进行学籍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参加毕业实习设计。田永被安排重修了电磁学,也取得了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等合格证书,论文答辩通过并获得了优秀。直到1998年6月,田永所在院系向北科大报送授予学士学位表时,北科大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有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也未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审法院均认定北京科技大学的行为违法。

  北京三中院审监庭庭长饶亚东介绍,在这个案件中合议庭明确了五个方面的问题,“行使国家公权力组织在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职责时是行政诉讼的被告;学生权力受到侵害,按照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他申诉的权利是要受到法律的救济的;高校依法履行的法律法规授权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这种行政权力时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饶亚东进一步分析:“被告在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处理时,应当向本人送达宣布,并且听取相对人的申辩意见。北科大这个案件它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还有学校自己制定的相关内容,没有向学生告知和听取申辩意见,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关于如何把握司法监督和大学自治、学术权威之间的关系,饶亚东分析,法院尊重大学自治和学术权威,在学位颁发方面也只判令了北科大组织学位委员会研究讨论,而非判令颁证。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分析,这个案例拓展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湛中乐表示:“将包括开除学籍,发放学位证和毕业证比较多的行使社会公权力的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这个案件使得行政行为的内容更加丰富。”

  专家评论认为,此次评选出的10个案例是我国行政诉讼进程的缩影。而行政诉讼法颁布的这30年,是老百姓从不会告、不敢告、不愿告,到能主动地运用行政诉讼,捍卫权利的30年;是行政机关从抵触行政诉讼、害怕监督,到接受监督的30年;是经济和社会转型变迁,政府职能与治理模式不断变化与发展的30年,是国家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的30年。

编辑: 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