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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判刑畸轻坚决依法抗诉

2017-12-29 13:11: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2017年前11个月,共批准逮捕强奸、猥亵、拐卖、故意伤害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14万人,起诉4.24万人。有关负责人表示,全国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从严从快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从严提出量刑建议。

  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2016年8月,在青海省西宁市某小区开办补习班的田某某,利用给12岁女孩小花单独补习之机,将小花叫到卧室,两次将小花推至床上进行猥亵。小花回家后将此事告知父母,其父母立即报案,但田某某一直不承认犯罪事实。案件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除被害人陈述外,无其他证据直接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2017年7月,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提起抗诉,西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认为被害人报案及时,案发后陈述一直很稳定,且对猥亵过程的描述符合12岁儿童的认知,其所陈述的案发地点等细节得到其他间接证据的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并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田某某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于2017年11月改判被告人田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分析:“客观上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由于场所、环境、条件和未成年人自身等的特殊性,常常存在取证和认证上的困难。这也是长期以来一直困扰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难题。一直以来,我们与侦查机关均注重研究总结此类案件在取证、认证上的特点和规律,力争做到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

  史卫忠表示,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加强侦查活动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也会充分考虑这类案件证据的特殊性,只要案件事实有证据印证,相关证据都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坚决依法惩处。

  2017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强奸、猥亵、拐卖、故意伤害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14万人,起诉4.24万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郑新俭表示:“对于提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对于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的,还建议判处禁止被告人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加大指控犯罪力度。”

  在检察机关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方面,郑新俭表示:“最高检以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对秦某涉嫌强奸、猥亵儿童案提出抗诉。浙江、湖北、吉林、青海、贵州等地检察机关也监督纠正、抗诉了一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和判决确有错误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制裁。”

  司法实践表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重犯率高、熟人作案比例常见的特点。史卫忠介绍,各地检察机关在很多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禁止被告人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职业的量刑建议,“这对于有效预防一些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重新实施犯罪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职业、机构很多,如何有效实施这一制度仍需要不断实践和完善,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在这方面正在进行积极实践。”

  最高检表示,非常关注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浙江慈溪市检察院、江苏淮安淮阴区检察院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相关制度,将加强研究指导,对一些成熟的做法将适时予以推广。

编辑: 张潇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