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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 销售不动产等税率为11%

2017-12-02 12:25: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2月2日消息(记者焦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是否还要制定增值税法的疑问,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现行有关税收的暂行条例都要逐步上升为法律。

  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原来实行营业税的服务业领域已统一征收增值税,实质上全面取消了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际已停止执行。为依法确定和巩固营改增试点成果,进一步稳定各方面预期,国务院决定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作相应修改。

  此次对增值税暂行条例所作的修改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将实行营改增的纳税人,明确规定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修改后,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是: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中相应增加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税率,并根据已实施的简并增值税税率改革将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图书、饲料等货物的税率由13%调整为11%。

  三是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了相应调整。

  四是为保证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改增有关规定以及今后出台的改革措施相衔接,规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介绍,《决定》施行后,现行的有关营改增的过渡性政策继续执行。

编辑: 张潇祎
关键词: 营改增;营业税;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