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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创新执行方式:京牌小客车以用抵债

2017-07-06 11:33:00来源:央广网

摄影李佳

  央广网北京7月6日消息(记者孙莹)据《央广新闻》报道,北京一中院在执行办案过程中,查封、扣押了一定数量的京牌小客车,如果按照传统的拍卖方式处置,按照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要求,将面临处置周期长、财产变现慢的问题,小客车的价值也不可避免的将因之而受到贬损。经过办案实践,这家法院创新执行方式——“以用抵债”。

  一上午执行两案

  今天上午,两起此类执行案件在北京一中院得以解决。第一个案件是航氏公司与宏氏公司仲裁一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宏氏公司经营困难,除有三辆机动车可供执行外,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宏氏公司希望用这些车辆作价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航氏公司也表示认可。

  在执行法官的协调、指导下,案件当事人以和解协议的方式,将三辆车六年的使用权折抵全案76万元的债务,对于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费用,也在和解协议中一并作出规定。

  另一个案件是王某与纳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高院终审判决生效后,因纳氏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某依法向北京一中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4700000元及利息损失、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费用,法院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北京一中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纳氏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该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记录,法院依法进行查封,并实际扣押了被执行人一辆京牌阿尔法黑色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经评估,这辆车价值人民币60万元。

  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以车辆抵偿债务。在执行法官的协调、指导下,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将该车六年的使用权折抵60万元的债务;对于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费用,也在和解协议中一并作出规定。

  严格步骤 保证效果

  北京一中院办案实践发现,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以车辆所有权抵债请求的情形屡见不鲜,被执行人希望尽快以京牌小客车抵债从而免除债务拖累、申请人希望尽快实现债权的愿意十分强烈。而直接以车辆所有权抵债、将车辆带牌作价过户至申请人名下,明显与现行政策相抵触,因而不具有可行性。对于此种诉求,北京一中院明确告知其在法律上不具有可操作性。

  法院注意到,有的案件当事人在双方磋商的过程中,提出了一种不转让小客车所有权、仅转让使用权并以使用权收益抵偿债务的方案,请求法院准许。

  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请求,北京一中院缜密论证,紧紧依托执行和解制度,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妥善行使释明权,摸索出一种“京牌小客车以用抵债”的新型处置方式,较好的回应了当事人诉求,解决了现实问题。具体做法有三项:

  一是以执行和解制度为依据,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于是否愿意抵债、以何种价值抵债、使用权转移期限、车辆年检等手续如何处理等问题,一任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严防滥用执行权强迫当事人接受以用抵债方案。

  二是法官主动释明,提醒当事人依法完善和解协议。具体包括: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和解协议中关于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等问题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车辆必须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关于车辆上路的所有要求;双方对于如何使用车辆的规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提醒、监督当事人务必将上述内容作为必备条款纳入和解协议之中。

  三是法院不解除司法查封、提醒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充分保障申请人权益。为避免申请人因车辆被另案查封、或者被执行人擅自将车辆抵押给第三人而遭受损失,法院在双方转移车辆使用权后并不解除对车辆的登记查封,而且提醒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没有输家”的法律效果

  据介绍,自创立“以车辆使用权折抵执行债务”的执行方式以来,北京一中院已经运用该方式处理车辆12辆,助力4件案件圆满执结。每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执行效果都十分满意,他们认为这种方式不仅解决了实际问题,也实现了对在案扣押车辆的最大化利用,是一种“没有输家”的执行方式。

编辑: 姜萍
关键词: 北京一中院;执行;小客车;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