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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青少年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案件犯罪主体

2016-05-12 11:16:0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5月12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北京三中院今天通过分析近年审理涉及互联网的犯罪案件,总结此类犯罪的新手段新特征、以及犯罪特点,归纳审判实务中的重要问题,并对此类案件的预防提出建议。

  北京三中院刑二庭庭长王海虹介绍称,自三中院正式受理这类案件以来,辖区内法院共审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14件。此外,审理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其他犯罪20多件,主要集中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贿赂类犯罪中,其中以走私普通货物罪、非法经营罪、缉私诈骗罪、诈骗以及受贿罪等罪名较为突出。

  其中,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类案件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一个是犯罪手段比较集中。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手段主要是以流量攻击方式,致使网站服务器瘫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删除操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手段主要表现为利用木马程序或者自编的程序软件恶意插件,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漏洞生成虚假的支付信息或者获取系统信息操控系统。二是犯罪对象广泛且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这类犯罪并不像直观的那样“高冷”,而是和广大群众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计算机网络息息相关,包括人民网、北京小客车摇号系统、软件系统原代码、手机客户端、游戏币、机票订票系统、公司邮箱、物流网站等等都成为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类犯罪的侵害对象。三是手机移动终端成为新犯罪对象。“计算机信息系统”泛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除常见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外,还包括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等。近年来,这类犯罪已经扩展到手机移动终端,以恶意插件为工具,向手机推送广告等商业性电子信息,非法获取手机持有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对手机系统软件进行非法控制。四是青少年已成为此类犯罪主要主体。

  利用互联网实施其他犯罪案件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一、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作为犯罪手段媒介和平台,实施了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随着这种互联网越来越深入到普通大众的日常生活,利用这种手段侵害公众利益的犯罪屡见不鲜。比如李某走私弹药案,被告人李某因为爱好枪械,在枪械爱好者论坛上和境外枪支弹药售卖人取得联系,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往来协商枪支弹药买卖内容,境外售卖人通过国际邮包将违禁枪支弹药拆分后寄给客户;在法院审理的吴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中,被告人通过互联网得到国内客户订单,利用计算机软件自动伪造报关单据,涉案证据中有大量的电子证据,给案件侦查、审理带来了巨大困难。法院审理的赵某非法经营案中,被告人没有药品经营资质,在医院门口从患者手中收购药品,长期通过QQ群发布药品的信息,买卖双方通过QQ商定购买事项。被告人通过物流向购买人发货;在法院审理的郭某受贿案中,被告人身为互联网媒体编辑,收受他人欠款,为行贿人提供违规删帖服务,不仅侵犯了职务廉洁性,也破坏了互联网客观公平、公开的言论环境秩序。二是网络谣言成为互联网时代新滋生的现象,通过捏造、夸大、扭曲相关事实、事件,误导公众,侵害个人名誉,给受害人造成精神困扰,也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甚至损害国家的形象。三是在侵财犯罪领域,与传统手段实施的犯罪相比,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具有影响广泛、对象不特定,小额多笔等新的特点。

编辑:朱琪

关键词:北京三中院;互联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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