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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声 > 央广新闻

涉诽谤等罪获刑3年 网络红人“秦火火”表示不上诉

2014-04-17 09:54  来源:中国广播网  说两句  分享到:

  央广网北京4月17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网络大谣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今天上午将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

  北京朝阳法院认为北京朝阳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成立,以秦志晖犯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以秦志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朝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在2012年11月到2013年8月间,秦志晖分别使用“淮上秦火火”、“东土秦火火”等新浪微博帐号或捏造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所篡改不实的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引发大量网民对杨澜、罗源、张海迪等人的负面评价,相关信息累计被转发达4100多次,所以认定他构成诽谤罪。

  在“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善后处理期间,秦志晖为利用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提高网络关注度,在2011年8月20日使用“中国秦火火-f92”的新浪微博帐户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称原铁道部向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千万欧元高额赔偿金,这个微博被转发了11000次,评论3300多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原铁道部被迫于当夜辟谣,他的行为对事故的善后工作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所以法院认为这不仅造成网络空间的混乱,也在现实社会引发不明真相群众的不满,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善后工作,他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后,法官在宣判时说秦志晖无视国法,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系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行为构成诽谤罪。另一个罪名也成立,所以作出了这样的判决,在审判之后秦志晖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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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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