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3日消息(记者张棉棉)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过去一段时间,披着戒烟、替烟、耍酷等标签的电子烟,模糊了自身的烟草属性,吸引了一大波消费者,甚至有未成年人加入其中。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今后电子烟将参照卷烟进行管理,从生产、批发到零售等环节,都要取得许可证。

电子烟是指产生含烟碱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其实,有些电子烟产品不仅尼古丁含量超标,甚至添加了成分不明的化学合成物,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更严重的潜在威胁。今后,电子烟将面临怎样的监管?

近年来,由于存在监管空白,电子烟产业无序发展,一些产品存在尼古丁含量不清、添加成分不明、烟油泄漏等问题。国家烟草专卖局外事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刘培峰说:“一些经营者用‘健康无害’‘帮助戒烟’等违背客观事实或尚无证据证明的宣传误导消费者,并将电子烟过度强调为‘时尚’‘潮流’,诱导未成年人吸食,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不断呼吁加强监管。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决定修改实施条例,依法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

本次修改实施条例,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进行监管。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司长王玉麟表示:“建立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和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须相应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以及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并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目前,国家烟草专卖局正与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重点对电子烟烟具和材料、雾化物、添加剂和释放物等关键风险点提出严格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司司长钱航说:“产品形态方面,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烟碱方面,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毫克/克,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毫克。雾化物添加剂方面,参照我国食品添加剂等管理要求。”

王玉麟介绍,纳入监管范围的产品包括电子烟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

“需要强调的是,加热卷烟(或称加热不燃烧卷烟、低温卷烟等)属于卷烟,已纳入卷烟管理,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各项监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目前未批准加热卷烟上市销售,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加热卷烟。”王玉麟说。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欧盟、美国等都选择将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管制范围。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司长张全在说,国际标准化组织/烟草及烟草制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明确提出将电子烟包含在烟草制品范围内。

张全在介绍:“全球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管制范围,40多个国家明确禁止电子烟销售,由于禁止后非法贸易大量滋生,一些国家开始从全面禁止电子烟转为将电子烟按照烟草制品监管。”

考虑到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的制定出台有个过程,同时,为了保障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落实相关监管要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设置了一定的过渡期。刘培峰表示,过渡期内,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阶段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生产、零售的许可和产品登记申请,暂不受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经营主体新增电子烟零售业务许可范围的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另行通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暂不核发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

刘培峰说:“过渡期结束后,获得准入许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方可开展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未获得准入许可、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未通过登记等规定的,不得从事电子烟相关业务,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