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9月21日消息(记者侯艳)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经党中央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20日发布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条例》),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

近年来,随着监察实践的不断丰富,监察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提高监督执法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同时,监察法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部分监察对象的界定不够明确,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还不够顺畅等等。

《条例》分为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等9章,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廓清公职人员外延,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它的出台,将如何进一步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如何加强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公布施行(图片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授权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随即启动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2018年3月监察法公布以来的实践进行深入总结提炼,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介绍,《条例》在制定中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立规的全过程,落实到制度设计的各个方面。《条例》起草还着重坚持职责法定,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集成。

邹开红介绍说:“重点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而监察法规定过于原则的问题,细化相关内容。对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监察制度进行系统梳理、体系化集成,集中体现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

《条例》共9章287条,与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内容。比如,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范围逐项作出细化。监察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列入监察对象,《条例》用列举的方式细化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解决了部分监察对象界定不够明确的问题。

《条例》对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管辖权限作了更为细致的划分,邹开红解释:“《条例》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管辖犯罪的界限,办理互涉案件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并不是由监察机关包办代替其他机关的侦查,各机关对互涉案件还是应当分别依职权立案,各司其职,依法履行管辖范围内的职责。”

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一项重要的调查权限:留置措施。采取留置措施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受到社会关注。《条例》对留置措施执行、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留置措施、延长留置期限、解除留置措施等都作了细化规定,还细化了留置后依法通知被留置人员单位和家属的有关要求,强调保障被留置人合法权益等等。

邹开红说:“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为各级监察机关准确理解和把握留置适用明确制度依据,规范留置措施使用,确保监察工作依法开展。”

《条例》对监察工作各环节的程序要求作出全面规定。规范调查时限,强化审理的审核把关作用等。邹开红表示,《条例》紧紧围绕规范监察权的运行来构建监察程序。在各个环节中贯通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保证监察权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

《条例》专设一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对此,邹开红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并不是天然的“保险箱”,《条例》通篇都贯彻了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构建了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邹开红介绍:“一是强调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形式、程序和审议意见办理的要求。三是强化监察机关自我监督,强调建立内设机构分工制约机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确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细化履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等,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约。”

邹开红表示,监察法实施条例与监察法、监察官法都是国家反腐败立法和监察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和规范国家监察工作,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加强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法律法规。

邹开红指出:“在三者中,监察法是规范监察工作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监察官法是根据宪法和监察法制定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聚焦监察官制度作出规范;《条例》是根据监察法制定的监察法规,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全面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骨干性法规。所以,三者的位阶、效力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互相支撑、互为补充,共同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