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9月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命脉”。今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种业振兴行动方案》,要求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对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突出问题要重拳出击,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最高人民法院9月7日发布第一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所涉品种包括玉米、水稻、小麦等主要农作物,以及辣椒、梨树等经济作物,向社会传递出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法院将通过哪些方式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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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将母本“郑58”与已属于公有领域的父本“昌7-2”杂交而成“郑单958”玉米杂交种,许可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销售。德农公司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在甘肃省开始大量生产、销售“郑单958”。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母本“郑58”的品种权人提起诉讼,状告德农公司在授权期限截止后,未经许可使用“郑58”生产、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构成侵权,索赔4952万元。最终获得法院全额支持。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分析,此案对杂交种生产中涉及杂交种及其亲本关系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朱理表示,法律并不禁止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但在新品种获得授权及通过品种审定后,该新品种的权利人及其被许可人面向市场推广该新品种,将他人已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该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时,仍需经过作为父母本的已授权品种的权利人同意或许可。

此案中,法院考虑到了被许可人德农公司已经为杂交种繁育推广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可以通过支付赔偿费用对亲本权利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朱理说,在侵权损害赔偿确定时,综合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不停止使用亲本生产直至保护期满可以继续获利等因素,对权利人请求的4952万元的赔偿数额和合理支出予以了全额支持。本案判决在依法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鼓励培育及推广良种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表示,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是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点。

郃中林介绍,2016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涉植物新品种纠纷民事案件共计781件,年结案量从2016年66件上升到2020年252件。案件影响很大、增幅很快,其中85%以上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主要涉及玉米、小麦、水稻等主要农作物,超七成案件品种权人胜诉。

一直以来,种子套牌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往往具有侵权职业化、规模化等特点。法院对套牌侵权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从重处理。

朱理举例说,在侵害“宜香优2115”水稻品种纠纷案件中,对于套牌销售行为,在判决停止侵权的同时,判处侵权人赔偿品种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在侵害“金粳818”水稻品种纠纷案中,对于侵权人利用微信群发布信息、组织交易的行为,认定构成销售侵权,揭开其所谓农民交易自留剩余种子的伪装,并在计算基数的二倍以上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最终全额支持品种权人3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典型案例显示,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品种登记进行加工、销售伪劣“豫椒王”辣椒种,给种植农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自首,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23万元。公司被判处罚金二百四十五万元。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安翱表示,对实施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假冒注册商标的种子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依法严厉打击套牌侵权、制假售假等犯罪行为,让以身试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坚决遏制危害种业安全违法犯罪活动。

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传递了最高法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构筑起对侵权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链条打击,提升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将我国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郃中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