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28日消息(记者孙莹 崔天奇)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头顶马聚源,脚踩内联升。身穿八大祥,腰缠四大恒。”这曾是老北京拿来“炫富”的一句顺口溜。其中提到的马聚源的帽子、内联升的鞋,在过去叫名牌产品;如今,那可更是一块金字招牌:中华老字号。要想把一个老字号传承到今天,企业往往付出了极大的努力。有数据显示,新中国刚成立时,约有老字号一万多家。但是截至27日晚,记者检索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看到,中华老字号企业名录中只剩下了1128个注册商标,那句老北京顺口溜里提到的四个品牌也只剩下了一半。

经营一个老字号这么难,收益显然也是可观的。老字号企业历史悠久,产品质量过硬,品牌价值突出,行业口碑好,往往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于是,一直以来,一些商家故意使用与老字号品牌相似的招牌或者标志,通过“傍名牌”沾名气,来吸引眼球、扩大市场、快速获利。遇到这种情况,老字号企业应该如何维权?仿冒包装、装潢是否构成混淆?已经停用的字号能否主张权益?互联网领域的混淆也算侵权吗?北京西城区“2021年西城区老字号保护行动计划”日前拉开序幕,北京西城法院的法官们专门为内联升、荣宝斋、天福号、清华池等老字号以案释法。

老字号遭遇“傍名牌”如何维权?北京西城法院支招(法院供图 摄影:李苑菁)

甲公司是一家知名汽水生产企业,从改革开放初期就开始生产的“桔味汽水”广受好评,后来推出易拉罐款产品,包装以橘色、白色、蓝色为罐体颜色主调,使用了三个图文商标进行装饰。也生产销售“桔味汽水”的乙公司,使用了与甲公司的“桔味汽水”汽水色调和布局相同的包装,并拆分、组合使用了与甲公司三个商标近似的标识。北京西城法院民四庭法官张燕燕分析:“如果擅自对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产品包装、装潢进行仿冒,必然会导致特定范围内的公众混淆,从而使得原本属于他人的交易机会流失,阻断产品本身与他人的联系,获取不正当的交易机会,甚至破坏他人商誉。因此,混淆的判断亦与包装、装潢仿冒的近似程度相当,包装、装潢越近似,相应地越容易导致混淆。”

甲公司发现后,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公司停止仿冒原告包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张燕燕介绍:“这个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乙公司生产销售与原告甲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相似的商品,能够引人误认为是甲公司的商品或者与甲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其生产销售行为持续时间长、范围广,故判决被告乙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多家老字号与法院连线“问诊”(法院供图 摄影:李苑菁)

停用的字号能否主张权益?有家成立于清代,主营旗袍服装制作和售卖的老字号,后来在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暂停营业十多年,2000年初,经传承人的一番努力,迁址后又恢复营业,却发现有人在老字号原址附近开设店铺销售旗袍,不仅门牌牌匾上标注了老字号、店内背景墙上撰写了老字号的历史沿革信息,就连销售单据上也标有老字号。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官黄秋平分析:“如果在后企业与在先企业没有任何关联和承继关系,却将在先企业的历史沿革添加在店铺装潢之上进行宣传,显然是试图攀附老字号的历史知名度,构成不正当竞争毋庸置疑。”

侵犯老字号权益的行为正在从线下向线上蔓延。通过互联网从事会议服务业务的A公司,发现网上有家同行B公司所创办并用于经营的网页与A公司的网页几乎完全相同,并在宣传运营中突出使用A公司字号,于是提起了诉讼。北京西城法院民四庭庭长王辉分析:“在这个案件中,A公司和B公司都是从事互联网会议预订服务的主体,在A公司苦心经营7年,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后,B公司横空出世,直接仿造A公司独特的网页创办了自己的网站,并以此为媒介从事会议预订服务,这种行为明显具有攀附A公司商誉的意图,这种不劳而获、攫取他人商誉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因此,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A公司的损失。”

类似于针对老字号的“傍名牌”“搭便车”行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民法典还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规定了赔偿金额的确定。张燕燕说:“赔偿金额的确定顺序仍旧是按照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法定赔偿的顺序进行适用,在适用法定赔偿时,上限为500万元。”

法官提示,“傍名牌”破坏了法律法规,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损害了知名企业声誉。有序的市场秩序需要经营者树立公平、诚信的竞争理念。企业自身须更新观念,依靠投机取巧难以建立起品牌的忠诚度、信任度、追随度,更无法在市场竞争中长久立足,主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以自身优良品质和优质服务拓展市场,才能赢得客户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