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15日消息(记者侯艳)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生物安全,一个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似乎不会直接接触到的名词,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2020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并要求“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生物安全法,该法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生物安全法将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作为立法宗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首次在国家层面以综合性立法的形式对生物安全进行了法律界定,对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等做出明确规定,实现了对生物安全风险的整体性、针对性防控。

生物安全和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关系?它为什么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物安全法又将如何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国家安全呢?

从非典到新冠肺炎,疫病危机之下,更显生物安全建设的重要性。生物安全法对“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作出专章规定。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表示,法律中很多规定都吸收了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经验。“国家对现有的重大动植物疫情已经有相应的一些规范了,但在有些情况下,它可能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那么,这部法律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建立协调机制,把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防控工作建立统筹(机制),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秦天宝介绍。

法律规定,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指出,这为今后疫情防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于文轩表示:“将疫情监测网络和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并对疫病防控专业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法律职责,以及其他法律主体的法定义务作出规定。生物安全法还要求建立重大动植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疫病防控能力建设,建立疫情防控的国际合作网络。”

2020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中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强化新型冠状病毒实验活动监督检查,防止实验室泄露或人员感染,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万无一失。

生物安全法专设一章,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作出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从三个方面加强相关安全规范。于文轩指出:“第一方面,对病原微生物本身实行分类管理。第二方面,对于实验室的设立,要经过批准或者备案。第三个方面,对实验室活动的管理,包括分级管理,防止实验动物逃逸,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还包括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制度建设,安全保卫措施以及生物安全预案等一系列要求。”

生物安全不仅包含非典、新冠肺炎这样的传染病疫情,还包括更为丰富的内涵。

今年(4月15日)是第六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机关公布相关典型案例显示,2020年4月20日,四川乐山峨边彝族自治县群众杨某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称,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有可疑外国人活动。经查,外籍人员奥某某与中国籍同伴吴某某受境外机构指使,从2011年起,先后数十次赴我国多个自然保护区非法采集我国上千种野生植物物种标本和种子样本(包括农业保护物种),向境外售卖数千次,获利数十万元。经有关专家鉴定,奥某某采集的多种植物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据了解,奥某某与吴某某的行为并非孤例,非法搜集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例时有发生。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未经许可,无偿获取大量生物遗传资源,通过先进的生物技术,获得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及作物新品种等生物产品,再借助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发展中国家攫取更大商业利益。这种活动在国际上称为“生物剽窃”。

生物安全法对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作出专门规定,强调国家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享有主权。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认为,在现代社会中,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遗传资源是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物质基础之一。于文轩表示:“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非法外流不断发生,人类遗传资源的利用也不够规范,特别是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发生后,人类遗传资源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在生物遗传资源方面,我国是世界上生物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之一,与此同时,也面临着非常严重的生物资源流失情况。”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指出,在确定主权之后,国家可以对相关资源加强管制、分享权益。秦天宝说:“避免“生物剽窃”的重要法律规制逻辑起点,首先确认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享有主权,其他国家的人要到中国来研究、开发、利用这些资源必须遵循国家相应的管制措施。通过这些资源获利必须和资源的所有者、原始的提供者进行利益分享。”

新兴生物技术在为人类健康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对生物安全构成了新的威胁。比如,以合成生物学和基因组编辑技术为代表的新型两用生物技术,一方面为人类防病治病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也加剧了技术误用、滥用和谬用行为的隐蔽性。

生物安全法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作出规定,明确了相应的责任及处罚。秦天宝指出,这填补了之前的法律空白。“生物技术谬用,它是生物安全风险的重要来源。生物安全法采用风险预防原则,从源头的预防到过程的管制到事后的救济,它是一个全过程、全链条的规制。”秦天宝表示。

生物安全法还对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等作出规定。于文轩指出,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进行谋划和布局,将有效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各类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于文轩介绍:“在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内容中,生物安全涉及其中六个方面,包括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由此可见,生物安全和国家安全在很多方面的相互交叠,相互影响,已经成为国家安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